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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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国庆、梁春生、张长生、张连录、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发起,并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贵德县茂盛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6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本社住所:贵德县河西镇上刘屯村大泉湾,邮政编码: 8117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牛、羊收购、繁育及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出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王工)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5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晋、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享有l栗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兰)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己认购或己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己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己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i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请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执行监事或其他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en)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员大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第十七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万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杜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技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三 个月内缴洁。

第三十一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二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三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营。

第三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八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井,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H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请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1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ii.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杜,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洁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己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ii.)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大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额济纳旗xx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内蒙古阿拉善盟xx小区1号楼6单元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梭梭、苁蓉种植;城镇绿化;种苗、花卉、经济种苗的生产与经营;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产业;森林病虫害防治;网围栏安装;林木的抚育与管理;肉苁蓉、锁阳的接种;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

农民成员4名,所占比例80%。

非农民成员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用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的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出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徐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队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大会审议。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设监事1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社经理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三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收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本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七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无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包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务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的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xx—20xx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责任的原则,成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xx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为xx。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服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益,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

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组织形式,资本主要由农民出资组成,亦可吸收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投资,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本社的资本构成包括:农民出资、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资金出资。具体实行“两头倒”的经营模式,确定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由社员共同出资,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被解散时,本社的所有资产归所有原投资人分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执行会员代表制,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社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员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社员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提出,或由1/3以上社员共同提出。

第十条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决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本社的计划、预算、年度经营报告等;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社员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决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资产和负债;

(七)制定本社规章制度和执行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和维护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资产权益;

(三)制定本社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

(四)决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进行社内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执行其他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并设主席、副主席和监事等职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监督本社的资金、财务使用及其财务状况;

(三)参加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对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决议提出质询意见;

(四)对本社的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社员有权参加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员的选举,有权担任理事、监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和参与决策,有权掌握本社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社员应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项决议,爱护本社的集体资产,维护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本社生产、经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做到创新、卓越和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本社的经营原则是:在合法、规范、透明、公正的基础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资产、提高本社效益、服务社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进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本社的经营活动应始终围绕满足社员的需求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出发,以农民为服务对象,主要经营农业、林业、渔业、养殖和服务等项目。

第十九条本社应及时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报告,并在社员大会上报审议和批准。在经营计划和预算框架内,理事会具有制订经营方案和实施决策的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应通过实现“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运作规范化、精细化,布局服务化)来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本社应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社应根据实际情况选聘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本社平时应定期召开监事会议、理事会议和员工大会,及时汇报工作、交流思想、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订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由社员大会通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向当地的农村合作社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况,必须经过社员大会的表决,并由农村合作社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解散,由理事会进行清算,将资产和负债进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社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社员大会后发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以上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自我发展为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投资创业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5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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