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论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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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医疗保险论文15篇

医疗保险论文1

1罕见病医疗保险模式及相关政策

1.1欧盟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1.2澳大利亚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1.3加拿大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2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现状及建议

目前我国罕见病临床病情误诊,预防效率差,患者无药可医或者无法承担药物费用等情况十分突出,在现有非针对性的医保政策下,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国家罕用药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缺乏对罕用药生产、税收、市场专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罕用药的研发严重滞后。目前中国上市的罕用药中只有57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代表着罕用药的研发与生产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药品规划范畴。从卫生筹资角度来看,我国具备将罕见病纳入或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定义罕见病及其种类,直接造成了无法对罕见病开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关法律领域、医疗保险体系中要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艰难。因此,为了提高罕用药的可获得性,切实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统一罕见病合理定义,可以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放宽或调整罕见病界定标准,纳入合理的界定指标;其次应该推动罕用药研发,加强专利保护,驱动合理的价格竞争,降低罕用药价格;第三,应制定专门的罕用药目录或者将罕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提高其可获得性;第四,应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保障现状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见病的筹资及保障标准,建立长久可持续性发展的罕见病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论文2

一、商业医疗保险中投保人道德风险形成机制

第三方付费第三方付费式医疗保险方式是我国现行的主要医疗保险经营模式,是指投保人向医疗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后,投保人在医疗机构消费医疗资源,可凭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收费凭证,向医疗保险公司索赔报销,保险公司间接地为投保人支付所需费用。[2]简言之,投保人患病看病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把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图1所示的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机构三角关系中,传统的患者向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模式被第三方付费模式所取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减少了患者巨额医疗费用的潜在压力。然而,第三方支付的模式在对相关主体缺乏有效约束时,却容易诱导道德风险产生。从图1中可知,医疗保险系统主要涉及三个主体:投保人、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个主体的利益取向一般不一致,各自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更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在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疾病预防和保健投入会大大减少,比如:投保人可能会忽视健康保健,或者参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活动。其次,投保人在疾病发生后,往往会选择“昂贵”的而非最适合的治疗方案,这种价值取向反映了投保人选择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决策行为,道德风险由此产生。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供方,其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其掌握专业性的医学知识,比投保人掌握更多的医学信息,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垄断影响,可以影响医疗商品定价。同时,医疗服务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供应者存在利用信息的优势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倾向及可能,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形成医患同谋,共同损害第三方———保险公司的利益。此外,商业医疗保险中的保单限额对被保险人道德风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高支付限额指患者需要自付超出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治疗疾病需要的费用很难准确预计。保险公司的保单上往往会规定支付的限额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控制医疗费用,但患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提高支付限额,可以提高投保人的医疗需求保障,但同时又加大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设置合理的最高支付限额可以保障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在图2中,假设需求曲线D刻画了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OP1×Oθ0表示费用补偿的最高限额,未保险时的医疗保健服务消费量为θ1,完全保险时消费θ2,限额保险时消费θ0。由于θ2>θ1>θ0,因而设置最高支付限额时的道德风险小于完全保险时的道德风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多起保险事故,其累计的赔付总额不得超过赔偿限额,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设置赔偿最高限额后,当被保险人患严重的疾病时,可以抑制其对高额昂贵的医疗花费治疗方案的需求,抑制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影响

商业医疗保险系统运营过程中,投保人、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机构三个主体的利益取向是不一致的,各个主体总是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出发,谋取更多的利益。商业医疗保险中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的存在将会产生诸多影响。

(一)医疗服务过度需求

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对医疗服务资源的过度需求,二是医疗服务机构的过度供给。医疗保险中,存在着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在参保之后,由于有保险公司的赔付,会产生一定的侥幸和依赖心理,放松自我保健与预防,以致于发生疾病的概率增加。事后道德风险行为往往发生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投保人由于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不用担心高昂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压力,就会产生过度的医疗资源消费和需求。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行为使得保险公司往往会付出许多不必要的支出,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此外,医疗服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倾向于选择昂贵的医疗方案给患者。这显然又加剧了医疗费用的过度膨胀。

(二)阻碍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很多投保人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以后,不管是大病还是小病都会选择到医院来就诊,使得医疗服务频次和医疗费用都会增加,提高了保险人的赔付率,浪费医疗资源。如保险公司按照个人年看病概率收取医疗保险费,投保人负担的医疗成本将随着看病频次和医疗费用的增加而增加,从而促使被保险人约束自己的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的行为,投保人的需求是符合资源配置效率的[2]。但现实的制度设计是,投保人的保费与个人看病次数及实际医疗费用关系不大,诱导了投保人过度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浪费有效的医疗服务资源。这样既不利于医疗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严重阻碍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投保人道德风险防范:举措与路向

(一)加强商业医疗保险合同设计时的道德风险控制

保险人、投保人、医疗机构三方主体在商业医疗保险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分担机制来控制医疗费用的迅猛不合理的增长,从而控制投保人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而言,保险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合理的起付线、共保条款和最高支付额进行控制。1.设置合理的起付线起付线设定有以下三种方式:根据就医次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每一次就医为单位,或以多次就医为单位;以个人为单位,或者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收入的不同而定。但总体上来说,若设置过高的起付线,患者就必须承担很高的医疗花费,这样高的起付线虽然遏制了道德风险,却降低了保险的风险分摊和保障作用;若设置太低的起付线,则可能加大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因此需要根据人群、病种、医疗服务的需求弹性来确定起付线的标准。[3]根据医疗费用的分布,一年中占较大比例的往往是发生小额医疗费用的个人。小额的医疗费对于投保人来说一般不会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但对于保险人来说长期累积起来却是一笔巨额的医疗费用。[4]因此,合理的起付线可抑制部分被保险人的过度医疗服务需求,降低保险公司赔付额度和相关管理费用。2.确定有效共保条款共保条款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医疗费用,而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从而促使被保险人减少过度医疗服务需求。被保险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随着共保率的提高而增加,因此减少了过度医疗服务的需求。1974年到1982年BandCorporation曾在美国2756个家庭7708人中做过一个实验,实验结果表明,自付比例的大小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年均花费医疗费用的多少,从实验的角度证明了过度消费的存在和设定共保条款对控制减少医疗费用的有效性,这就是著名的兰德健康保险实验。一般认为,医疗服务需求有明显的降低时,共保率为25%,所以在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中共保率一般设置为20%到30%左右。[5]3.设置合理的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指患者需要自付超出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一般很难估测疾病需要的花费。保险公司的保单上往往会通过规定支付的限额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控制医疗费用,但患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提高支付限额,可以提高投保人的医疗需求保障,但同时又加大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加强核保时道德风险的控制

商业医疗保险的核保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识别、分析以及评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时的条件设置,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核保时,对具有高风险的投保人拒保,同时缩小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排除较高风险的险种。并且,商业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不包括门诊,因为门诊的医疗花费一般较少,带来的较小的医疗经济负担是一般的家庭可以承担的,而且在这其中产生的道德风险是难以控制的,所以一般商业医疗保险主要的保障范围定位为大病医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方法是保险人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关于投保人的信息,进行更准确分类和严格筛选,保单中应该涉及到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道德水平、已有的健康保障水平、习惯、业余爱好,等等,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近期的体检报告以及过去得过什么大病等病历。因此商业医疗保险核保必须重视财务资料、医疗保健资料和职业资料三种重要资料和数据。[6]根据上述详细资料,保险公司通过严格的核保,必须准确地评估分析出被保险人的风险,明确量化指标,设定保险费率,以加强对投保人道德风险的控制识别。

(三)加强理赔时道德风险的控制

理赔是保险公司控制投保人风险的又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严格审核被保险人理赔时提供的申请资料、强化大额医疗费用审批等措施,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1.严格审核理赔申请资料保险公司应详细说明理赔时所需的各种申请资料,强调其必要性及完整性,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了解哪些是合格的申请资料,并注意保存就医相关医疗资料。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无法提供完整及合格申请资料的情况,由保险人提出解决方案,如票据原件或是病历原件被当地医保留存,仅能提供医保分割单,或是无法提供病历的情况,可建议被保险人自行复印票据及病历后再交至医保;如医院无法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可建议被保险人向医院索要加盖了医院收费章或有医师签字的处方,并标注药品价格。2.强化大额费用审批对费用较高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实行提前告知并审批的制度。当被保险人需要使用费用较高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后方可使用,对于未经告知而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可以不予赔付,需被保险人自付,由此可以避免出现小病大治,减少医疗卫生资源浪费。

(四)建立诚信制度,加强诚信治理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的四大诚信原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要如实告知,遵守事实。最大诚信原则能促进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了解,提高彼此信息的透明度。基于保险行业的特点,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人对其客户投保人的道德品质、信誉等无法充分了解,就不能有区别地制定保费率,所以有必要建立个人信誉评级制度;并且我国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库”,对不同群体的信用进行收集和分类,从而实现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共享[7]。

医疗保险论文3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提供方式和给付方式,并且从自负额、共保比例、最高受益额、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限制规定等方面考察了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比较落后,完全商业性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几乎还没有,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开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特征;启示

常规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给以保障的基础性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完全不同。

一、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提供方式

二、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

(一)保障计划遵循“不歧视”原则

(二)自负额的创新设计下被保险人拥有自主选择权

1.年度自负额的广泛应用。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尽管有“年度自负额”和“事故自负额”这两种自负额,但在绝大多数雇主提供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是应用年度自负额。这样,在其分担的医疗费用可预知和预算的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无论保险责任是发生在一次还是几次疾病和意外伤害中。

2.多年期自负额的创新设计。尽管绝大多数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要求每一个日历年度都要完成自负额,但在一些保险尤其是高自负额(5000美元甚至更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可能只要求每两到三年完成自负额,允许自负额在这期间内进行累积。

(三)共保比例下对个人承担部分设定了最大限额

共保比例是指对超过自负额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进行给付。绝大多数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只给付保障费用的一部分,剩余一定的比例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即共保比例。在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最常用的给付比例是80%,个人支付剩余20%的共保比例。但考虑到治疗可能发生的巨大费用,通常的20%共保比例也有可能成为大多数人的经济负担,于是保险公司设计了“共保比例最大限额”来限制个人承担的共保比例数额。一些保险计划以现金的形式表示一个最大数额限制,这个数额既包括自负额也包括共保比例额,当自付和共保比例的总额达到规定数值时,保险人将会100%地给付在保险年度剩余时间内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四)最高受益限额不断提高,强化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曾允许一个5000美元终身的最高受益限额。随着医疗费用及先进医疗程序的增加,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最高受益限额也在不断提高。目前一个1000000美元的终身最高受益限额是很普遍的,并且一些保单计划中甚至没有最高受益限额的规定。

(五)保险责任范围覆盖了所有“合理及惯例的费用”

绝大多数雇主提供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计划不会用列明清单方式来给出其保障的范围,都会对“合理及惯例的费用”进行给付,并且“合理及惯例的费用”给付由保险公司按照确定区域事先给出的费用数额来决定,所以保险给付可能在一个国家的两个不同区域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

(六)以“列明清单”的方式给出除外责任和限制规定

三、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给付方式

(一)综合保险计划下的给付方式

在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计划中,在特定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一般首先由个人支付自负额,然后由保险人按照规定比例给付剩余费用,但不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最高受益限额。

(二)补充保险计划下的给付方式

它是指雇主通常在提供基础性的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提供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这时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就是作为一个补充保险计划来安排的。其目的在于为住院或非住院的必要医疗费用提供更大的保障范围。[8]因为保费原因很难协调两个保险人,所以绝大多数都是由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提供基础性的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和补充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在此补充保险计划下,被保险人首先获得基础性的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下的比例给付,然后自己支付一个自负额,最后被保险人再获得补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给付。

四、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商业性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多为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高,适用群体狭窄,无法给广大职工提供保障;而全国一些地区零散出台的地方性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规定,又多由劳动和社保机构在运作,发展缓慢。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开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具有借鉴意义。

(一)政府应为发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1.在鼓励购买方面。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主要提供者是雇主或企业,而这一险种的“高额补充医疗”特征,决定不可能长久使用部分地区出台的“强制”购买规定来强迫雇主提供。要提高雇主或企业为雇员购买这一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经济政策来刺激,正如美国刺激单个雇主积极为自己雇员提供这一保险安排的最大因素是政府的税收补贴计划。我国政府可以学习美国的这种做法,在雇主或企业为其雇员提供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时,实行保费可列入企业成本,给企业税收抵扣的政策。

2.在鼓励承保方面。目前由于商业医疗保险的效益不理想,各家保险公司对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普遍较低,并且经常停售一些商业医疗险种。鉴于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高给付”特征,政府要在保险公司承保方面给以政策支持,比如可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鼓励他们积极承保。

(二)商业保险公司应为发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提供有力的经营支持

医疗体制的改革使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潜在需求日益增大,而重大疾病风险给人们带来的“风险压力”和“保障需求”尤为突出。但要把潜在需求转换为现实的购买力,还需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多动脑筋。现实经营中,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推广的主要困难就在于保费太高,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创新产品设计来避免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出现这一问题。从美国的做法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自负额不断创新设计,由事故自负额演变到年度自负额,由年度自负额演变到多年期自负额,通过不断拉长允许自负额分摊的期间,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承受起一个较高的自负额标准,而较高的自负额标准对应的却是较低保费。

另一方面学习美国对“合理及惯例的费用”不同区域不同给付标准的做法,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各地不同的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设定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差异化给付标准和相应费率,改变以往医疗保险全国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的呆板做法。

(三)医疗机构应为发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提供有力的管理支持

长期以来医疗险“高赔付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支出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保险公司是医疗服务的购买者,由于医疗费用绝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患者缺乏对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加之医疗服务的专业性较强,因而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起主导作用。鉴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的独特地位,保险公司在开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时,必须得到医疗机构有力的管理支持。尽快寻求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并与之形成有共同经济利益的联合体,从而增强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支出的控制权。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学习美国先进的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如美国的PPO“优先提供者组织”的管理模式),使得公司介入重大疾病治疗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从而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周到服务的同时,实现对整个治疗过程的有效监控。

医疗保险论文4

1研究方法

本文对农民工作如下界定: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在农村拥有少量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依靠打工或经商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民工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活动(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农业代耕);从收入结构来看,打工所得工资或经商所得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组成部分;从所享有的权力、义务来看,他们在城市中从事着最苦、最累的工种,而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却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保障力度也远远达不到城市居民的水平;从社会地位来看,尽管他们长期居住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受户籍制度等的影响,他们是被边缘化的一群人,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的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民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另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

由于我国实行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壁垒,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由于身份的差别而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但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镇务工,并从事着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苦、累、险的工种,而收入却比较微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条件使得他们更需要医疗保险来为他们提供保障。否则一旦遇到工伤、疾病或者年老、失业等状态,将使农民工处于孤立无助的艰难境地。由于农民工远离家乡,他们不能加入新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虽然农民工身在城市,却由于自身职业限制和户籍限制,使他们不能进入城镇医疗保险。这相当于将农民工排除在了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配套我国实行的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结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主要是我们所讲的“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体系保障项目较齐全,能够较好的保障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其中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近几年才开始在农村开展,且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差别很大。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当薄弱。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既不能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又由于自身职业和户籍的原因不能加入城镇医疗体系。并且考虑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会增加成本,雇佣农民工的个体户、企业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持消极态度。目前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但这些措施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就业不稳定、工作流动性强、社会保险账户难以接续等特点,不适应农民工的需求。导致农民工参保面不广、参保率不高、积极性不大,现在急需建立一个新的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2.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2.1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维权意识差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早、较快的`省份。也是吸纳农民工较多的省份。而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广东省的农民工群体中,年龄在29岁以下的农民工占了74.21%,而在这部分人中其文化程度超过半数都是初中文化。这就说明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很低。而从全国情况来看,农村的教育水平与城镇的差别较大,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文化程度差异也较大,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而言比较低。而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使得农民工对于法律知识等的了解较少,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也不够,就算出现企业拒绝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出现工伤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大多数农民工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障自身利益。

2.2.2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在当前我国法制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国家出台了一些制度也主要是保障城镇居民。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现行的相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也都是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和各部委发布的指导性条例、通知、决定等,立法效力层次低。并且在法律出台后,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其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在基金的征缴方面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即使雇佣农民工的个体户、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金,农民工也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在企业出现参保率低、拖欠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就导致了农民工对于参保的积极性也很低。这些都是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致使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2.2.3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

①宣传力度不够,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农民工医疗保险建设的制度,但是由于宣传和关注力度的不够,致使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对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行动上存在消极对待的心理。②地方政府的片面认识。某些地方政府仅从地方经济发展的眼前利益出发,忽视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他们认为为农民工参保,会加大地方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甚至默许一些私营企业瞒报、漏报参保名额。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这些片面认识,使得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推行更加困难。政府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的作用,反而为了保护企业而损害农民工的利益。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部分企业不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看病难问题,以缴费高、企业负担过重为由而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并以此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

2.2.4农民工流动性大,各地医疗保险异地衔接困难重重

农民工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得他们在一个地方只停留半年或者一年就会离开,流动性非常大。但是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市级统筹,如果农民工跨市就医,医疗保险衔接时就出现了许多困难。并且每个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等的不同,报销比例等方面都会有差别。所以一旦农民工出现跨市、跨省流动时,就只能将个人账户取走,统筹账户留在原地。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发生:①农民工害怕自己在缴纳医疗保险后,不能从中受益,所以在一开始即不愿意投保。②雇主会利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一点做文章,会提出工作满一年才为其购买医疗保险等条件。使雇主在无形中规避了自己的责任。③加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在年底会出现农民工退保高潮,在年后可能又会参保,这样就会造成反复参保、退保情况的发生,加大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量。

3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建设的建议

3.1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援助

针对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政府可采取以下途径来解决:①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新闻、广播等农民工经常接触得到的媒介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也可招收一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或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到农民工密集区去宣传法律知识。如为农民工讲解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购买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对他们的益处,使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强;②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政府部门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为农民工开通法律援助电话,并成立帮助直通部门,免费为农民工打官司,维护他们的权益;③加强立法责任,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面对我国严重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待遇,农民工在入医疗保险时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而这些问题是由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政府所能够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劳动合同法》、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成为真正意义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④加强农民工自身组织建设,输入农民工的当地政府应责成用工单位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这些组织的建立在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能够使农民工拥有一个交流的平台,在农民工进行维权时能够提供帮助。

3.2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①要建立适合农民工需求的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农民工所从事工作的特点,使得农民工身体上面临更大的工伤风险,而且调查发现农民工大多为年轻人,他们因为大病住院的概率较小。而由于日常的一些伤病需要买药医治的概率要大得多。所以现行的一些大病住院才能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工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适合农民需求的工伤保险制度;②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虽然农民工患大病的几率较小,但是一旦患病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大多数农民工都是低收入群体,而且由于工作环境的原因,可能使其患一些职业病。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给农民工造成身体的痛苦,而且还会导致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为最大范围地分散农民工的风险,也应当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③要根据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将其分别纳入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分为针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和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不同的农民工而言,他们所适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不同的。如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而言,如果其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则可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按照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出一个针对此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为农民工提供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以供他们自由选择。并且监督雇佣单位根据农民工的选择缴纳相应的保险金额。而对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则可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四是实现省级统筹,允许医保账户省内流动。目前的医疗保险大多是市级统筹,这使得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就诊时医疗费用报销困难,让农民工在就医时不敢选择大医院进行治疗,多数就在小诊所治疗,严重违背了医疗保险的初衷,没有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实现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促进农民工医疗保险账户的衔接,降低了农民工受流动性大所带来的就医困难和报销困难。另一方面,实现省级统筹,规定统一收费标准,按等级制定报销比例,也有利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制订统一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对于降低政府监管的难度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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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青岛市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对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状进行评估。首先论述了整合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整合的过程及影响,并选取指标评估整合实施状况,探索实施中的难点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最后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为将来青岛市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青岛市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整合 评估

“全民医保”的最终目标是“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其核心内涵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建立起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国民,二是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从这一制度中受益。目前制度全覆盖已基本实现,但在人人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的沿海开放城市,是“蓝色半岛经济区”的龙头城市,GDP排名跻身全国前十,城镇化率高达80%,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非常必要。青岛市作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青岛市原有的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成功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自此全市居民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历程

(一)整合前的制度准备

青岛市于20xx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有427万人参保,纳保率100%,人均筹资标准312元;20xx年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参保居民83万人,参保者数量和构成趋于稳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地方财政支出中医疗卫生支出所占比例逐年上涨,基层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组合构成了一个多层次保障网,制度运行日趋成熟。

整合前的新农合和城居保有效满足了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防止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情况。但长期以来两种制度并行,弊端也日渐明显:首先,制度分立导致转移接续困难,不利于劳动力流动,重复参保、重复领取的现象多发;其次,基于户籍划分的医疗保险给付水平差异大、统筹层次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是社会公平的隐患;最后,管理部门功能重合、效率低,行政成本过高。

(二)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蓝图

整合后的青岛社会医疗保障采取市级统筹,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六大模块实现了统一,由三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基本的就医需求,大病医疗保险旨在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以外的重症大病,大病医疗救助作为对保险制度的补充起兜底作用。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满足多样化需求,20xx年青岛市成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设两档缴费标准,一档350元,二档130元。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开发区、崂山区、城阳区的成年居民均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四市居民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这一举措有三个鲜明特征,即不论城乡待遇均衡、不分地域管理统一、整合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意味着今后就诊不再区分“城里人”和“村里人”,市内各辖区居民不再受身份和户籍限制,享受同等待遇。

二、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状

(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对农村居民的影响

农村居民是这一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尤其是原新农合参保者产生了显著影响。第一,首诊就医流向方面,新政策实施以来, 农村居民的住院就诊流向发生了重大变化,村诊所或卫生室出现了负增长,乡镇医院诊疗人次仅有1.2%的增长率,综合医院则出现了5.2%的大幅增长,数据表明,统筹层次提高、基本药物制度扩展的新政策使农村居民在面临大病时可以更自由地选择高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而无后顾之忧。第二,在门诊受益水平、住院受益水平方面,有显著的改善作用――农村居民的门诊实际补偿比达到56.65%,比整合前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次均门诊补偿费用从20xx年的10.7元提高到了20xx年的16.4元,同比增长35%;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了1.3个百分点,居民统一享受58.7%的报销水平,次均住院补偿费用达到4151,比往年同期翻一番。

(二)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实证分析

文章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对青岛市部分居民进行了实证调研,参保者随机抽样范围包括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黄岛6区,即墨、胶州、莱西、平度4市,共计发放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34份,回收率为78%。问卷内容包括参保者基本信息、医疗保险认知和满意度、个人健康、就医习惯及医疗服务利用四部分。具体结论如下:

关于参保年限,样本中72.53%的参保者参加了三年以上,表明医疗保险制度制度自实施以来赢得了多数群众的信任,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选择连续投保。认知方面,对报销政策表示了解的被访者占多数,但有一半的被访者不清楚自己参保具体缴纳了多少费用也基本不了解报销政策,三分之一的被访者不知道政府对每个人都有补贴;仍有28.8%的人表示没有听说过青岛市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由此可见,虽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青岛市已经实施数年,宣传力度仍需加强。

制度的整体满意度方面,将“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非常不满意”赋值为5―1之后平均分达到3.6,参保人整体满意度较高,但态度呈两级分化趋势。对于制度整合现状,61%的被访者认为是一项利民之策。对于“您认为目前青岛市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哪一个方面最需要改善”这一问题的回答,程度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医疗服务水平、药品目录和病种范围、报销比例、筹资水平、报销流程,可见民众更注重就医体验和给付水平。部分参保者表示支持提高缴费水平、多缴多得,以满足多样化需求;近年来报销流程简化和即时结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获得广泛好评。 关于个人健康、就医习惯,及医疗服务利用,被访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整体评价较高,并认为自己当前健康与一年前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改善;但多数人都没有定期体检的习惯。被访者的就医习惯多倾向于看西医和去药店买药,之后依次是看中医、服用家中自备的药、多喝水多休息,只有极少数人选择不做处理。医疗保险制度对就医经济风险的分担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居民关注健康、更积极地寻医问药,但也有潜在的过度医疗和非处方药滥用的风险。推进全民医疗保障及强调制度公平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的问题,在过去一年内仅有3.7%的受访者存在“有治疗或检查需求却没有去”的现象,未接受检查和治疗的原因集中于“费用负担过重”,可见“看病贵”的障碍仍存在。参保居民对门诊、住院、急诊的利用率和补偿率的样本数据结果与现行政策基本吻合;被访者对最近一次就诊所获得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整体呈积极态势。

三、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存在的难点和对策

(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一项符合国情、顺应发展潮流的改革举措,勾画了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蓝图,新制度上路之初一切有待观测,同时也面临着以下难点:第一,医疗费用上涨。制度整合初期的财务收支平衡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中的每人每年440元或560元的财政补贴及村集体补助方式暂不明确,在将来可预计的需求刚性增长面前面临不小的财务压力。第二,医疗资源使用不平等。此次制度整合受益最多的是农村居民,然而目前全市80%的人力、设备、技术等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区中的二级以上医院,农村卫生机构总量不足、条件差、水平低,城乡居民即使参加同样的医疗保险也难享有同等水平的医疗服务。第三,基金管理问题。新农合与城居保整合后基金规模扩大、统筹层次提高,基金运营和监管体制还需理顺,重复参保现象仍然存在。第四,支付方式改革问题。《办法》指出要在将来逐步统一缴费档次,但目前尚无明确的费率调整依据和计划;目前单一支付方式缺乏前瞻性,尚未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因此,对青岛市制度整合实施后效果进行评估,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难点,找出对策十分有必要。

(二)青岛市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政策建议

一个理想的医疗保险制度要能同时达到两个目标,即使参保者可以降低患病时的财务风险,使医疗资源能够有效率的运用。青岛市全民医保的全覆盖实现后,下一步是让所有人都能看得起病,其关键不在于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而是完善医保体系、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在改革中应以社会公平为导向,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兜底责任,把改善农村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作为城市化的必经之路。结合上述青岛市调研数据,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构建本土化多元支付方式。现行的按项目支付是一种后付制,弊端在于医院和医生可能会提供过度服务,开大处方、大检查。推进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可采取按诊断相关分组预付费(DRGs)的支付方式,对不同分组病人的病情轻重级别制定标准化的补偿额度,才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公平就医。

第二,提高农村地区医疗品质,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补偿政策倾向基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等化。目前青岛市内4个县级市和城阳、崂山区农村的医疗资源与中心城区有较大差距,在提高医保待遇的同时,加强农村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才能保证医疗保障基金真正的补给“需方”而不是“供方”。

第三,在“自由选择+弱者倾斜”模式下,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因地制宜、有差别地分步发展。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明显,现阶段难以采用完全统一的模式,在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水平、城市化水平和制度基础的具体情况。

第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透明度,提高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目前参保居民对自身缴费及权益知之甚少,应通过多种渠道加深一般民众对医疗保障制度的了解,促进更深层次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实现。

综上,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及满意度在一年中已有了显著改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项目不均衡、待遇水平差异大、筹资方式不公平的问题已经基本上有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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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收入情况统计分析

20xx年度城镇职工基金合计收入7485万元,其中统筹4578万元(统帐结合3663万元,单建统筹915万元),占总收入的61.2%;个人账户收入2907万元,占总收入的38.8%。与20xx年相比都有增长。收入总体增长的原因如下:一是加大了基金征收稽核征管工作,成立了单独的征管中心,出台全面细致的征管制度,专人专职负责征收工作,应收尽收。二是缴费人数的增加。20xx年缴费人数为25500人,20xx年的缴费人数为26500人,增长3.92%,做到了不漏缴、滞缴,应缴尽缴。三是缴费基数的提高。20xx年人均缴费基数30100元,20xx年人均缴费基数32063.57元,增长6.52%,与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同步,确保了最低缴费水平又据实征收,应征尽征。四是缴费比例的上升。20xx年的平均缴费比例8.69%,20xx年的平均缴费比例8.94%,增长2.86%,从征收强度上有了强化提高。单建统筹基金负增长主要原因:一是受经济下滑和企业改造升级的影响,20xx年全县破产改制企业退休员工大幅增加,政府制定政策,集中解决了大批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社保缴费问题;二是根据皖人社发[20xx]11号《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xx]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继续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单位缴费基数,全县共有27家企业缴费基数降为人均1900元,3家企业降为人均1250元,2家企业降为人均860元。

二、基金支出情况统计分析

20xx年度基金合计支出5610万元,其中统筹支出2962万元(统帐结合2222万元,单建统筹740万元),占总支出的52.79%;个人账户支出2648万元,占总支出的47.21%。与20xx年支出相比,都有所增长,

1、基金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对医疗保障水平期望很高,支出水平也自然提高。二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造成较大以上疾病就诊集中在县级以上的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出中转院就诊支出很高,20xx年1122万,占统筹支出的37.88%,比20xx年的996万也增长了12.65%。三是申报慢性病职工人数大幅增加,20xx年2500人,20xx年3000人,增加了500人,增长了20%。申报人数的增加导致支出也大幅增长,20xx年支出338万,20xx年支出463万,增长了125万,增幅为36.98%。四是定点医院违规现象依然严重,挂床住院、超标超量开药、变相开药、以病养病、小病大治等难以杜绝。五是定点药店违规刷卡现象严重,单日单次超标刷卡、刷卡购百货、刷卡等现象屡禁不止,导致个人账户支出增幅最大。

2、解决的措施和方法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树立正确合理科学的就医观,既要治好病,又要科学合理,是药三分毒,并不是吃的越多越好,关键要通过体育锻炼来增强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来保养体魄。二是加大县及以下医疗资源的投入力度,不但要加大资金和硬件设施的投入,更要加强人员队伍的建设,要让素质好、业务精的医生留下来、扎根基层,要全面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业务水平,做到小病不出乡村、大病不出县,让职工在家门口安心、便宜治好病。三是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达到以药补医全面取消,医药价格全面理顺,合理用药用材机制较为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耗材、设备回归合理价值,管办分开的医保运行机制探索取得突破,科学有效的医保支付制度基本建立,相互衔接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更加健全。四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督查监管力度。医保中心要建立督查领导组,明确分工责任,制定考评细则,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制度,建立督查台账,考核通报,及时协调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对违规情况特别是屡禁不改现象的处罚力度,保障医保基金规范合理有效的使用。五是严格门诊慢性病的审批制度。全年慢性病分年中、年底两次集中申报,成立专家组集中审批,以市医保中心为业务主导,结合本县具体的申报情况,合理确定慢性重症的享受对象。六是合理配置个人账户,提高支付门槛。可采取降低个人帐户比例配置,设置起付标准,避免任意使用;调整门诊给付比,提高门诊起付线;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者,取消个人帐户配置等措施。

三、基金结余情况统计分析

20xx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95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7919万元,占总结余的72%,个人账户基金结余3035万元,占总结余的28%;20xx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313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9770万元,占总结余的74%,个人账户基金结余3364万元,占总结余的26%,20xx年基金累计结余较上年增长了2180万元,增幅达20%。在考虑医保经办单位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计算后付制的情况下,20xx年职工医疗月均待遇水平为435万元,年末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25个月。20xx年职工医疗月均待遇水平为467万元,年末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28个月。在待遇水平逐年提高的前提下,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大,防范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基金的管理运营也得以良性发展。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救命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随着参保职工覆盖面的扩大、统筹层次的提高、人们对享受待遇期望加大,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统计分析体系,及时地发现基金运营中的异常现象,准确地找出异常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才能保证基金用到实处、用的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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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现状分析

(一)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多样化

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是多方面的,因此财务会计控制管理也会面临多样化的问题,对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从基金多样化出发,优化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医疗保险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医疗保险基金内部会计控制管理需要从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角度出发,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比如涉及财政、金融、劳动保障、医疗机构等部门,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会计管理和控制,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管理体系需要不断优化,从多方面出发,提升财务控制管理水平。各个部门之间财务信息和工作流程如果不顺畅,对内部会计管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财务管理难度大的客观问题。

(二)医疗保险内部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不足,监督效率低下

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形成一套通用性强、适应性好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系统,从而能够保证财务会计控制能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升会计控制的整体效率,同时对信息监督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前财务会计监督效率低下,对医疗保险管理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会计控制采取信息化方式,可以促使财政、劳动保障、医疗卫生、金融等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更加顺畅。通过信息库管理,可以保证医疗保障体系更好的覆盖老百姓,不断调整会计处理方式,让调整和监管更加科学合理,保证医疗基金能够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三)医保基金增值效益低,收支无法保持平衡状态

医疗保险需要实施全面内部会计控制,从而能够促使基金能够保值、增值,让医保基金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从当前情况看,医保基金的增值能力有限,基本只是购买国债和存款,对其增值效应影响不大③。基金管理可以更好的促使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结合,保证医疗机构的基金收支部门能够独立运行,确保基金能够实现收支平衡。这些工作的具体实现都需要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提升会计管理水平。从当前的情况看,很多参保单位的经济效益意识差,很难保证医保基金的增值和保值,当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确保基金收支保持平衡。

(四)医保基金筹资成本高,违规行为严重

医保基金筹资过程中存在成本高的现象,因此需要采取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降低医保基金的筹资成本。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级人员进行组织培训,积极宣传指导。内部会计控制过程中需要提供重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从多方面角度降低医保基金筹资成本。个别地区存在挪用医保违规行为,对此行为需要严惩,确保医保基金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这些工作都需要采取有效的会计控制策略。

二、加强医保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

(一)加强基金筹集和监管力度,确保基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医疗保险在内部会计控制中,主要是对基金进行运行管理,从会计角度出发加强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能够得到安全合理的运行。医疗保险内部会计体系需要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模式,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高效运行。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过程中需要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网络手段对会计活动进行动态检测。还能对病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对病人的用药、就医、收费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医疗保险会计网络平台,对发现基金进行截留,对挪用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医保内部会计控制管理更加科学。

(二)规范医疗保险内部基金分配和使用,实现基金的全面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政策,采取有效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规范医疗保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防止各种违规现象产生。会计控制需要发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推动基金管理收支平衡工作顺利开展。医保基金通过合理的会计手段,可以实现价值投资,保证其增值。医疗保险需要通过会计手段,保证基金的分配、预算、使用更加科学,提升会计控制水平。

(三)提高会计职业素养,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完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强化监督作用,积极实现会计制度创新,实现会计内部控制科学化合理化,逐步消除财务控制管理风险,提升内部会计管理水平。医疗保险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基金能够真实、全面、准确的运行。会计内部控制过程中需要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会计素质,实现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双重考核,全面提升内部会计控制水平,为实现基金的有效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健全预警机制,对医保基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发现,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医疗保险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善。

(四)加大医保财政投入,形成安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基金运行机制

医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通过会计手段进行各类风险防控,确保基金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合理运行。从基金来源角度看,需要建立完善的财政补贴机制,确保基金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补充,不断加大对医保的财政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支出比重,提升医保运行效率。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可以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医保内部会计控制体系需要从多个指标出发进行优化,保证内部控制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实现基金的有效运行。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与完善的财务管理是分不开的,因此需要从会计、管理、网络平台等方面建立一体化管理模式,推动会计内部控制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保证医保基金能够实现真正的保值、增值,确保收支平衡,基金能够安全平稳运行。

三、总结

我国医疗保险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架构,从基金来源、基金用途、基金增值等方面进行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基金的运行效率,让医疗保险能够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补助体系,通过会计手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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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分析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经过20年的探索,已初具规模但还不是够健全。有以下几点表明: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较小,医疗服务的水平较低,目前为止还“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本目标还未实现。

(二)资金来源紧张。研究表明,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支出占社会医疗总支出的比重很大,而目前有经济能力的缴纳保费人数却在下降,这种医疗保险费用的收支不平衡使得我国医疗保险资金更为紧张。

(三)我国医疗保险范围覆盖范围小,并且有明显的城乡和地区不平衡现象。

(四)我国医疗服务差距大,保障水平不平衡。

二、具体分析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医疗支出与健康的影响

就国内外的医疗保险的研究分析出,医疗保险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充分的证据表明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消费者的医疗服务需求相应增加,也表明保险会减少自付医疗支出)医疗保险覆盖率的增长引起更多65岁以上老人医疗服务利用,降低了老年人医疗自付支出,更好的改善了老年人健康水平。从影响老年人健康和医疗消费行为的因素出发,研究的样本中选择模型和两部模型,通过对老年人医疗支出中存在的内生性和样本中选择偏误情况的控制,利用函数模型进行分析和评估老年人在医疗保险的存在下的医疗支出,以及老年人自我健康评价(排序模型,P客观的健康测量方法),全面分析了医疗保险对我国老年人的医疗支出和老年人医疗自付支出比重,同时评估了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健康水平的影响,通过排序模型,分析表明:医疗保险在促进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利用水平的提高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中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和影响进行评估,表明城城镇居民的健康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作用下促进效果不太显著,然而老年人就医人群的医疗服务利用却有显著的提升,健康与营养20xx调查数据验证了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平目标的偏离程度,这项调查表明我国有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的健康状况相对更好,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虽然以保证人民医疗服务利用的平等为原则,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覆盖范围较小的因素下却也扩大了老年人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均衡特点。今年,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出医疗保险确实有逆向选择的存在,我国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仍然较难完全有效解决,这种逆向选择是社会背景下和现实状况难以避免的情况下真实存在的。它的存在说明另外医疗保险的一些弊端和难以平衡的不公平性。这需要更长久的分析以及实施解决办法,这也成为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

三、结语

在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当代,我国医疗保险的积极实施与发展有了很大的成效,在老年人医疗支出和健康影响方面都有着积极地意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本着促进人民健康,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均衡性为目标,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我国老年人医疗服务的需求和社会医疗服务的供给的供需问题,从而增加了社会医疗卫生支出,减少了老年人自付医疗支出,医疗保险同时也增加了我国老年人卫生医疗服务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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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患者就医心理特征分析

1.1存在对报销费用期望过高的现象

对报销费用期望过高这一现象也是医疗保险患者就医心理的特征之一。患者在出院结算报销时如果发现报销费用没有达到预期想达到的,就容易对医疗报销费用产生失落感,使得患者对病情的恢复丧失信心,不利于病情的恢复。

1.2医保患者对保险范围内的药物及治疗

医疗患者对保险范围内的药物及治疗的担心不利于病情的有效诊治,对于恶性肿瘤患者、手术患者等担心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物目录及诊疗项目不能使他们的病情得到很好地诊治,这些负面心理表现得更为明显。

1.3未准确了解国家医保政策

对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不能准确的理解,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医院住院诊治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忧郁等心理情绪,大部分都为一些在职参保人员,他们在住院的过程中会考虑到工作使心情收到影响。这些问题往往会使患者产生各种忧郁、担心等不良的负面的负面情绪。

2针对当前医保患者存在现象提出干预措施

2.1提高医护工作者综合素养,加大政策宣传

我院大部分医疗保险患者都是工厂职工,这些职工以前到医院住院的费用都是单位进行报销,不需要自己去支付一系列医疗费用。但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院的一系列治疗费用不再是全部由单位支付,而是需要自己支付一小部分。这就要求护士要不断提高心理等综合素质,以优良的心态和积极的工作态度,针对医疗保险患者的心理特点进行护理和劝说,使患者的消极情绪得到缓解。这样的焦虑心理医护人员应该向他宣传国家实施医疗保险的意义,告诉她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是从大局考虑,能够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熟悉掌握医保政策,做好解释工作

我院大部分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以前多享受本厂报销政策,因为本厂对职工的医疗待遇较好,因此,这些患者对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会产生不满等情绪,容易产生烦躁、愤怒等情绪,这就要求护士不但要熟悉医疗保险政策,还要了解医疗保险患者的家庭情况、职业、性格特点等。首先,以冷静的态度,运用医疗保险政策知识,耐心地向他们解释,告诉他们医生是根据病情需要合理用药,按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转诊转院,必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让他们能够真正挺进去来缓和他们愤怒的情绪,接受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医生的医疗方案,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使病情得到更早的恢复。

2.3安慰患者医保报销心理落差,适当多运用医保可报销治疗及药物

大部分患者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期望值过高,一旦报销费用没有达到预期值,则会产生对医疗政策保障民生产生失落。针对患者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期望值过高而失落的心理,以及对疾病失去信心心理,护士应根据其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性格、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护理,这样他的病情恢复得较快。医护人员对于那些有负面心理的患者,应高要积极安慰患者的心灵,根据患者的各种因素,不断地帮助其解决,使患者的病情得到更好的恢复。

3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基本医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前往医院就医的医保患者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医保患者就医心理开展研究,全面了解医保患者心理状况,针对患者的心理特征展开针对性的措施,对提高医院服务治疗以及促进患者康复具有积极意义。做好医保患者心理干预,让更多患者了解国家医保政策,有效消除缓解患者内心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做到积极配合治疗,取得了良好的疗效以及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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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IS的改进措施

1.1解读医保政策规定,扩展HIS功能

医院的管理者很少参与HIS的设计与开发,开发人员需了解医院管理的需求以及不同地区医疗机构的运行规律,通过对医院实际情况的调查来设计和修改程序,这个过程需要使用者、管理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合作。决策者和开发人员需对HIS的功能进行整合和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医保政策和院内医保管理的需求。如:①在门诊收费子系统设置不同病种处方药品的限量范围,超量时HIS会自动显示提示窗口,替代专职医保审核人员在收费前对每张处方的审核,提高工作效率;②在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门急诊收费处、中心摆药工作站等子系统的药品字典库中,务必标识药品的报销类别和限指征用药品的范围,以便提醒操作人员正确选择药品的计价属性,提高了医护人员对医保患者用药范围掌握的准确性;③其他系统应根据不同的医保方案、报销比例及限额,设置相应的项目对照以做区别;④若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应指定工作人员随时进行调整和完善,院内管理部门,如经管、临床、药品等部门需进行协调合作;⑤在内部收费系统与LIS、PACS、ORIS、病理管理系统等之间,设置了按即时执行医嘱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计价收费,避免多收费或漏收费,确保患者和医院双方的利益;⑥在HIS的门急诊系统中,采用“一卡通”规范就诊流程,对初次就诊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以方便后期的信息管理。

1.2建立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

医保制度的全面覆盖使定点医疗机构传统的工作观念、流程、方法和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如:医嘱的转录与查对,药品的领取方法与途径,出院、转科的操作流程,以及药品、检查检验的计价和收费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必须建立完善、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在参照《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有关网络技术的应用与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医院信息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如医生、护士电子病历操作流程,住院药房及中心摆药站操作流程,医护工作站电子医嘱审核制度,住院门诊收费子系统运行程序。同时,应根据医院诊疗工作的特点调整管理模式,加强沟通与交流,注重网络技术与管理流程相结合。例如,为避免医嘱更改,病人转科、出院,手术改期或停止等特殊情况造成退药或药品收费与医嘱不符等情况,可通过协调护士工作站与住院药房等部门,采取病区备2d用量的药品基数,中心药房将隔日摆药改为当日摆药。同时,应对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医嘱录入的准确性、规范性,医嘱与费用的准确对应等提取细致的量化指标,将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质量考核体系中,落实质量控制,明确责任,奖罚分明,确保HIS有序、优质、高效地运行。

1.3建设兼容性、前瞻性的标准化编码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是密不可分的两个部门,其数据要实行共享。共享数据包括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名称、费用明细等,所以设置科学化、标准化、通用化的编码非常重要。否则,医保部门将无法识别、统计、汇总来自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源。因此,建立一套标准化、科学化、通用化、前瞻性强的医嘱字典,对于分析检查、治疗和用药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1.4加强对HIS使用者的培训

HIS的应用者是医院的全体员工,员工的年龄、专业、素质不同,决定了其对计算机的接受程度参差不齐。人员的流动以及应用程序的不断改进和系统的不断升级,决定了计算机的培训工作需要不断进行。管理者必须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抓住骨干,强化培训。组织系统应用培训,其内容包括网络技术基本理论、基础操作、工程系统,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窗口功能操作等。将医保政策、有关规定与信息网络技术在院内的运行机制有机结合,使医生、护士和收费员掌握操作程序,适应日常的工作流程。

(2)以点带面,全员培训。逐步形成常规的培训流程,由前期培训合格的骨干担任管理协理员,将“传帮带”运用到日常工作中,使医护间、科室间相互交流协作。

(3)现场指导,有针对性地培训。HIS网络管理组成员要去医院科室进行调研,解答特殊科室存在的个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集中解答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2总结

医保管理系统的逐步完善,使HIS更加多样化并转变了应用模式。如何将这两个系统有机融合,形成编码统一、资源共享、需求各异、功能特色的系统,需要医院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大量详实的数据,需要开发者和管理者不断升级完善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支撑医保管理工作,用事实、数据进行管理,对医疗服务行为、药品适应症、患者用药行为等进行网络实时监控,可使医院医保管理有新的提升。

医疗保险论文11

自1998年试点以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改革进展迅速,目前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然而,各地在试点和推广之初,将主要精力放在扩大覆盖面上,不同程度地造成对保障水平的忽视,导致保障水平不高及差异过大等问题,影响了制度效果。

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如何界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政策导向问题。在已经实现“制度全覆盖”前提下,逐步提升保障水平,缩小保障差距,为全体国民提供公平、适度的保障以实现预定的制度目标,应当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的主要任务。为此,本文从微观个体受益的视角出发,对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内涵和评估指标等相关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一、“保障水平”传统定义的缺陷

已有研究中,国际文献大多采用社会保险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社会保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或社会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度量保障水平。国内文献通常将“社会保障水平”定义为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应地,将“医疗保障水平”定义为医疗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或医疗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种定义有利于从宏观视角把握全社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资源投入情况,从侧面体现社会医疗保险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具有的份额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地位,也有利于国际间的比较。但这种宏观层面的定义和理解过于粗略,最大的缺点是相对忽视了制度所指向的对象—人的影响,忽视了对微观个体受益程度的衡量。

我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化改革以来造成的民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例如,新农合在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其目标是“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目前,我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根据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经济困难依然是阻碍居民利用医疗服务的重要原因。两周来就诊患者中,24.4%是因为经济困难;而应住院未住院者中70.3%是因为经济困难,住院病人中有36.8%自己要求出院,这其中又有35.3%是因为经济困难。

因此,现阶段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补偿疾病经济损失,降低居民的疾病经济负担,从根本上减轻甚至消除广大国民的疾病之忧。在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的新阶段,如果理论和实务界继续从宏观资源投入的传统视角来理解保障水平,而不能从微观个体受益的视角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和评估,不仅直接影响到保障水平的合理调整,也关系到整个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的总体方向及制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应有内涵

自诞生之初,社会医疗保险就以“人”为其作用对象并体现对人的风险保护。19世纪80年代,以社会共济为核心原则的社会医疗保险在德国产生,并很快在全球普及。自此,社会医疗保险被视为国家主办的事业,并作为一种化解健康风险和降低疾病经济负担的有效制度安排,在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聚集大多数人的资金建立起大规模保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得以对少数群体的疾病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能够防止他们因疾病而陷入财务困境,尤其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免受疾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社会医疗保险对患者的损失补偿,实质上就是对参保人的一种财务保护。社会医疗保险和卫生系统应当“确保人们在面临疾病、死亡时能够得到财务保护,或至少在医疗费用支出方面免于过大的财务风险”。这种财务保护机制,正是建立在医疗保险大数法则和风险分散原理的基础上的。由此可见,分散疾病风险,提供财务保护以抗衡疾病或意外伤害对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财务影响,正是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作用的核心意义所在。

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内涵,不应仅限于反映宏观资源投入量的大小或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相对份额,还应当着眼于微观个体,合理衡量个体受益程度。基于微观个体受益的视角,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指这一制度为覆盖范围内群体提供保障的程度。换言之,保障水平是指疾病经济风险分散程度和提供的财务保护程度,即这一制度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患病群体的疾病经济负担,并防止个人和家庭因病陷入困境或导致灾难性后果。

因为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化和医疗保险机制中各方主体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影响保障水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医疗保险补偿环节存在“三大目录”限制。“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保人就医时消费的药品、享受的医疗服务和接受的医疗检查,只有在“三大目录”之内,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金报销范围。这些因素反映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广度,即所提供保障的范围大小,可称之为“保障宽度”。其次,参保人在因病申请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时,通常还要受到起付线、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这“三大政策变量”的限制,符合“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才能够按一定比例获得报销。这些因素反映现有保障宽度基础上,社会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医疗费用所能分担的比例高低,可称之为“保障深度”。

保障宽度体现的是保障范围的广度,保障深度体现的是既定保障范围内保障程度的高低。离开保障宽度谈保障深度,或者脱离保障宽度的前提讨论保障深度,都是不完整的。二者的同时考量体现的就是保障水平。因此,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是体现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两个维度。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上都有较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有其必要性,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医疗保险在解决“看病贵”问题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评估指标

1.核心指标

目前,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关注,都集中在名义上的住院支付比例,即对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共付段”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偿的比例。因为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部分需要参保人自付,各地制度所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仅仅反映“共付段”的补偿比。自20xx年新医改提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保障水平作出的规定,也都是以名义上的住院支付比例为依据的。例如,《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xx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规定,“十二五”期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70%。20xx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时提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xx年,三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这种名义上的住院补偿比例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保障水平,但并不能全面反映实际保障水平。同时,因为各地的制度通常针对不同年龄群体、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或不同段医疗费用规定不同水平的“共付段”补偿比例,很难直接确定一个补偿比例作为特定地区和制度的保障水平评估指标。因此,这种以名义住院支付比例为核心的评估指标显然是不完善的,容易导致对真实保障水平的忽视。

保障水平的核心评估指标应反映参保人实际受到保障的程度,综合体现“三大目录”和“三大政策变量”(即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等全部限制性因素的影响。同时,对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制度来说,保障水平的核心评估指标应当是唯一的,以满足可比性要求。考虑上述要求,评价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核心指标应当是“实际补偿比”,即就医者获得的基金补偿金额占其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之比。

实际补偿比可以是“综合实际补偿比”,综合反映包括门诊和住院的总医疗费用的补偿程度;也可以是“住院实际补偿比”和“门诊实际补偿比”,分别反映住院和门诊的保障水平。这一指标能够综合体现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两个主要方面,可以实现不同制度、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保障水平的横向比较,也适用于同一制度、地区或人群在不同时期保障水平的纵向比较。

2.衍生指标

仅仅运用实际补偿比衡量保障水平是不完整的。从财务保护的视角来看,保障水平的高低一方面体现在制度多大程度上降低了患病群体的疾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制度防止个人和家庭因病陷入贫困或导致灾难性后果方面。因为对于不同经济状况的群体而言,同样的基金补偿金额所体现的财务保护效果将会不一样,保障水平的评估指标还应当与个人或家庭的支付能力相联系。为此,在实际补偿比的基础上,笔者初步提出保障水平的四个衍生评估指标:医疗自费负担、自费负担降低程度、灾难性支出发生率及灾难性支出降低程度。

医疗自费负担反映的是医疗自费支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及其对生活造成的影响。在实务中,“自费比例”(即病人自付金额占医疗费用总额之比)通常被视为反映医疗自费负担的代表性指标,但这一指标最大的问题是未能反映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负担能力差异。通常情况下,收入水平越高的个人和家庭其医疗费用承受能力越高,从而能够承担较高的自费比例。为此,笔者将“医疗自费负担”定义为基金补偿之后医疗自费支出占个人或家庭收入的比重,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费负担。

灾难性支出发生率是指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个体占全部样本的比例。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以家庭支付能力的40%作为灾难性支出的界定标准,当家庭医疗支出占家庭支付能力(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食物支出)的比例超过40%,则这种支出被视为是灾难性的。值得强调的是,灾难性支出并不必然意味着高额医疗费用,富裕家庭视为平常的支出,对于穷困家庭来说很可能是灾难性的。例如,一个富裕家庭的医疗自费支出即便超过家庭收入的25%,但仍然不会超过贫困线,另一些家庭则仅仅因为支出家庭收入1%的医疗费用,就可能会超过贫困线。

为进一步衡量社会医疗保险的财务保护作用,还可利用“反事实分析”法(Counterfactual Analysis)引入“自费负担降低程度”和“灾难性支出降低程度”两大指标。如果将参保人因医疗费用支出而得到基金补偿视为“事实”,将基金补偿前的情形(即假定没有医疗保险)视为“反事实”,再对“事实”和“反事实”两种情形下的相应指标进行分析对比,就可用来评估社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程度。运用“反事实分析”原理,“自费负担降低程度”即(假定)未获基金补偿时的自费负担与(实际)获得基金补偿之后的自费负担之差;“灾难性支出降低程度”是假定参保人未参加医疗保险(因而不能因病获得基金补偿)时的灾难性支出发生率,与真实情况下—即参保人已经获得基金补偿后的灾难性支出发生率之差。

上述四个衍生指标,含义直观,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且能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可比性要求。特别重要的是,各指标可以直接利用目前各地社会医疗保险数据库的相关变量测算得出,因而对于实务部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和保障水平监控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就是降低疾病经济负担,为参保人提供财务保护,从根本上减轻甚至消除广大国民的疾病之忧。提供财务保护以抗衡疾病或意外伤害对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财务影响,也正是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作用的核心意义所在。从现阶段发展特征出发,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更重要的是从微观角度来定义。这不仅是社会医疗保险“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也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实现由控制资源投入到关注保障效果的转变。

医疗保险论文12

1司法判决分析

本判例中,一审判决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兼得”,二审裁定以“判决结果有可能影响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为由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判决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互补”,这种“戏剧性”改判彰显着社会保险法严防公众“救命钱”流失的规定。在医疗保险案件审理中,要在立法环节消除“弹性”和“模糊”规范,使得法律适用的对象和情节更为细化,尽可能缩减司法裁决中的自由裁量权,使裁决理由富有证明力和既判力。审判机关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侵权案件时,应当严守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受害者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补偿性赔偿,如受害人因受伤害得到额外利益,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的事件。

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而非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保证医保单位行使追偿权,审判机关根据案情可依职权决定是否追加医保单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向侵权人追偿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我国涉及医疗费的相关法律一直在强调凭据支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具有第三领域的特殊属性,省级法院司法意见关于医疗费用适用代位追偿,从法律规定、保险原理及司法意见中一直在确认医疗费用的互补性质,审判机关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互补”审理规制。

1.1基于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之规定,在此专门突出强调医疗费应以“单据为凭”、“收款凭证”等来确定,其法律意义及隐含意图在于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为限,适用互补规制。

1.2基于保险原理

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中一直坚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划分标准,并将其作为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依据,但产寿险的传统划分存在缺陷,忽视了第三领域保险兼具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双重属性的特点,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一刀切”适用所有人身保险规定,排斥财产保险属性的运用,使保险相关原则和制度在该领域适用中出现混乱。美国将意外伤害险与财产险划归一类,日本确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既不属于人寿保险也不属于财产保险,而是属于第三领域的新险种”,而第三领域的属性及本质判断标准之一就是基于医疗费用等的补偿原则。

1.3基于司法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五[20xx]2号)第12条“在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侵害产生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保险人仅就医疗费用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可以就其他损失继续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则只能就医疗费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规定,认可医疗费用适用补偿原则,正向印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适用互补规制。

2协同规制构建

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在司法领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援用法条较为牵强甚至强行援用现象,误读或误解保险条款现象,有选择或放大关键风险点现象。反映出医疗保险中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协同效应不足、顶层设计不足,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不足,亟需构建医疗保险中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制度、产品、实务”之协同规制。

2.1制度规制

在医疗保险产品中,应构建顶层设计、监管规章、险种名称等制度规制。

一是顶层设计,医疗保险规制内容极为简略、尚未形成规范的顶层设计原则、内容和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医疗保险中由保险人与医院诊所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等规则。

二是监管规章,依据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态,合理界定费用补偿型及定额给付型等核心内容,避免“监管盲区”。

三是险种名称,在单一医疗保险险种名称中应清楚标识“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字样,诸如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等险种;在综合医疗保险险种名称中不宜直接清楚标识“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字样的,应在保险条款的总则中及保险单证中清楚说明医疗费用在性质上属于“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或在保险合同中单列“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条款,如列明“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而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等表述方式,以此特别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2产品规制

在医疗保险中,应当规范承保责任、免责条款、约定追偿等设计关键点的产品规制。

一是规范承保责任设计,在保险责任中应清楚说明并规范表述方式,如“本合同中医疗费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是规范责任免除设计,根据保险法确定的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应在免责条款中清楚说明保险人不承担负有责任的致害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如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医疗费用中第三者已经赔偿的部分。

三是规范约定追偿设计,可以借鉴司法意见引入约定代位追偿权,在赔偿处理中约定“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第三者不赔偿或者无法确定第三者的,由本保险人先行赔偿后,即依据本约定权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的表述,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代位追偿,强化补偿原则运用。

2.3实务规制

在医疗保险中,应当规范展业销售、承保核保、理赔核赔等重点环节的实务操作行为。

一是规范展业销售行为,保险人销售医疗保险产品,应清晰解释医疗专业术语,不得夸大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对于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情形,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发现误导情形时,及时告知投保人行使犹豫期内合同解除权。

二是规范承保核保行为,保险人销售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必须特别告知投保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以及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的区别。

三是规范理赔核赔行为,保险人应当根据医疗保险条款,重点把握与意外事故最为直接关联险种的“近因”与“责任”,结合“肇事者、受害者”的责任承担,判断医疗费用责任主体的依据和原则。应当依法公平制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关系、医疗保险与责任保险之竞合、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之重复投保、补偿型险种与定额型险种之区别的理赔核赔规则,强化行使医疗费用保险的代位追偿权。

医疗保险论文13

摘要:在新医改背景下,每年参保的患者逐渐增多,加强医保管理对于医保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对当前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措施,希望给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新医改;医疗保险;规范化;管理

一、引言

在新医改的大背景下,我国逐步建立起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全民医保,随着医保服务人群的增大,医保管理成为当前人社局医保中心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医保管理一直处于被动应对检查和处理一般性事物阶段,规范化程度比较低,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保险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二、医疗保险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织管理不到位在医疗保险组织管理方面,部分地区医保中心尚存在一定不足之处,传统组织管理方式仍旧占据主导地位,医疗保险质量管理控制水平不高,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加上部门与部门之间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费控制产生严重影响。加上医院在人员配置上以及人员培训上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医保工作人员职责意识较低,对医保规范化管理产生严重影响。2.医保政策不健全因医保政策不健全,导致很多政策尚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很多患者未对医保具体内容予以充分了解。加上患者对医疗机构缺乏深入认识,导致医患矛盾突出,极易造成医疗纠纷。3.互联网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在新医改的大背景下,医保中心以及各级医院都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医院没有对信息系统予以充分认识,甚至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都缺乏互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理念,导致医疗保险报销缓慢,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等,无法适应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4.医保费用管理还有待完善部分医保中心内部运行机制无法满足医保支付体系要求,其自身约束性对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科研建设产生一定影响,加上医疗保险人才的流失、医疗费用归还不及时等问题,给医保管理形成严重阻碍。5.医疗保险评估有待加强医院经常会出现收费不合理或者就诊不规范等情况,医疗保险违反规定的情况也时常发生,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加上医保中心在医疗服务、资金运行以及技术开发等方面贯彻落实不到位,使得医疗保险整体评估体系尚未纳入到医疗保险事业的整体管理评估中。

三、新医改背景下医疗保险规范化管理对策

1.对医保管理组织机构予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医保领导组或者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面对重大问题时,采取共同决策的措施,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第二,在控制层科学设置独立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各类人才,加强医疗保险的规范化管理;第三,在医院设立联络员或者医保秘书,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督导。2.建立医保患三方的和谐关系在新医改背景下,以往医患双方关系被医保患三方关系所替代,为此,医保中心作为医院和患者的桥梁,必须加强支付制度改革,不断强化三方之间的交流。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保中心与医院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制定符合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第二,加强与参保患者的沟通和交通,尽最大努力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三,开展多种多样的培训活动,让医保工作人员能够对医保政策予以充分掌握,并灵活应用。3.督促医院升级信息系统为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医保中心应对数字化医院建设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继续积极推行持卡就医、即时结算等便民措施,提升医保结算效率。另一方面督促医院不断健全信息系统建设,为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质量监管提供完善平台,以便满足医保规范化管理的需要。4.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管理评价指标系统在以往的医疗保险考核评价过程中,主要以费用管理为主,对医院各个科室费用超支以及结构等方面进行考核,这种方式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对医院各个科室发展具有不利影响。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少地区医保中心开始引进先进的绩效管理理念,建立起一套较为合理的医保管理绩效评价机制,从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医保管理以及学习发展等几个方面加强对医疗保险的规范化管理。5.大力培训健康、良好的医疗保险文化具体来说,医疗保险文化的培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大医疗保险规范化管理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改变各级医保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医保观;第二,将医保质量评价指标系统作为指导,在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融入先进的医保管理理念和医疗保险政策,从而帮助各级医保工作人员建立起自觉学习医保政策的良好习惯。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医改的背景下,要求各级医保中心以及医院不断加强对医疗保险的规范化管理,对医保管理的重要意义予以充分认识,积极学习医保政策并严格执行。针对当前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对各级医疗保险管理组织体系予以不断健全和完善,并督促医院及时创建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医保中心、医院以及参保患者三方的沟通和交流,制定健全合理的医疗保险考核机制,大力培养健康向上的医保文化,切实提升医疗保管规范化管理水平,从而为参保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汪峰,侯敏,张文胜,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J].卷宗,20xx,6(3):418.

[2]田晓婷.重视医保服务能力建设[J].中国医院院长,20xx(10):80.

[3]荣惠英.信息技术在医院医保管理中的应用[J].医学信息,20xx,23(11):3946-3947.

医疗保险论文14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仅仅是基本医疗,而不能满足病人的全部医疗需求由于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给定点医院制定了费用控制指标,医院必然要对病人的检查、治疗和用药严加限制,医院医疗行为既不能超出范围,也不能超标准。这样,控制费用就容易得罪病人,引起纠纷。对于医院自身来讲,既要符合医疗保险要求,还要增加医院收入,其经营管理难度加大。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除要面对参保病人无限需求和医疗保险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外,还要兼顾医疗技术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

医院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难点

(一)参保患者对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普遍较低,甚至理解有误对哪些是医保药品、医保治疗项目以及就医报销流程、报销比例等缺乏了解,一旦在就医或报销环节中发生异议,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以及对医保政策的不满和怨愤就全部转嫁到医院,这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医疗保险政策不健全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的不健全,应该享受医保待遇的患者不能按时享受,造成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理解;或者因信息错误,造成患者频繁往返于社保与医院之间,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加重了临床医务人员及医院医保管理的负担。另外,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某些特殊患者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让医院的医保部门无所适从,还经常遭到患者的责难或医保管理机构的处罚。

(三)医疗纠纷风险与费用超标风险共存到三级甲等医院就诊的患者,大多数是危、急、重症患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从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杜绝医疗纠纷等方面考虑,就可能造成医疗费用超出医保范围。如果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医保范围,临床医师就可能选择保守、廉价、疗效差的治疗手段,这就使医院处于患者无限医疗需求与医保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中,给医院质量管理及成本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

完善医院医保工作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医疗保险制度给医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医院既是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消费的场所,又是直接控制医疗费用的载体,还是直接与参保人员沟通、交流、落实医疗保险政策的场所。医院应努力做到在不同的机制、规则下,创造好的经营理念和价值,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建立诚信医院体系,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

(二)抓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医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新的医保政策规定不断出台,而且医保工作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做好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培训工作,使每名医务人员都能透彻理解、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并严格执行。医院医保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耐心细致地向患者做解释工作,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平息纠纷。认真接待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投诉、咨询,分析原因,及时协调解决,树立医院良好形象和品牌。随着医疗保险的深入发展,医保病人对医疗保险知识不断了解掌握,就可以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比如病人非常关注住院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对此经常提出质疑,甚至由此可能引发纠纷和投诉。定点医院必须具备诚信意识,维护医疗保险病人的知情权、健康权,向病人解释清楚,向他们提供费用明细,以避免医疗纠纷。同时也应加强对参保患者医保政策的宣传,让患者真正了解基本医疗保险中“基本”的含义,降低患者对基本医疗保险过高的期望值。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医院根据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对医疗进行动态跟踪,自觉规范其医疗行为:注重病种与检查、治疗、用药的关系,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减少卫生资源浪费。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形象,为医院赢得更大市场,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结合医院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制定完善的反馈系统和令行禁止的执行系统;建立医院内医保监督体系动态跟踪,及时反馈,指导整改,促进医务人员增收意识、政策意识和规范意识,形成较为完善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四)加强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社会的联系与沟通医院应加强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增进与社会的沟通,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在做到对内控制的同时,需要做到对外开拓,以取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社会的支持,以利于医院顺利实施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让医保管理部门了解医院,了解医院的学科优势,了解医院收治病种的特点以及影响医院医疗费用的客观因素,用数据和事实说话,争取获得对医院的理解与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的、具有公益性的综合工程,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医保定点医院只有先给自己定好位,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不断的增加和完善服务项目,建立强有力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这样才能使医院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稳健发展,从而为构建“和谐医保”做出贡献。真正使患者以低廉的价格享受到满意的医保服务。

医疗保险论文1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城乡居民的医疗健康问题,为此,还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城镇局面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也的确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但是通过深入研究调查发现,医疗保险的购买,使用等现状却并不乐观,本文将对此展开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医院保险现状;完善对策;展开

引言

20xx年以来新医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相对应的,我国新型城镇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也在各大城市陆续开展。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如城镇医疗保障覆盖范围过小,保障对象不明确,医疗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部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严峻。这些现存问题会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产生严重影响,各级政府应认真研究当前问题,寻求解决对策,保障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城镇医疗保险当前的主要问题

1.城镇医疗保障对象不明晰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应着重突出普惠性和公平性。此外,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我国居民的就业状态和生活状态也呈现很多新的特点。当前我国下岗职工、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等都被归类于灵活就业人群。这类人群的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都处于极不稳的的状态,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以建筑行业为例,为保障利益最大化施工单位往往仅以口头方式同农民工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通常不会为雇佣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由于工作地点的流动性,公民工也很少有主动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城镇医疗保障对象不明晰的状况在大学毕业生群体中同样表现同样明显。同样是出于降低人事负担的考虑,用人企业往往会以给与健康保障承诺和增加月薪为诱惑引导新员工自费购买商业保险,而大学毕业生出于健康状况较好、收入水平较低的考虑往往处于医疗保障体系的空白区。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出现重大疾病,将给大学生本人和其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

2.不同类型医疗保险间的衔接度不足

医疗保险的形式根据人群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虽然都同属于医疗保险,但是使用人群还是存在着较大区别的,通过研究调查发现,三者之间在衔接上也是存在较大问题的,这会对城乡居民在不同区域的正常流动产生制约,也不利于医疗保险机构服务和监管。从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看,人口流动性大,工作岗位变动也相关的频繁,一部分人的身份在极短的时间内都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而然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医疗保险制度未能根据当前状况作出改变。以在上海从事家政服务的王姓女士为例,王女士在上海已经从事了三年的家政服务工作,期间家政服务公司也为王女士购买了社会医疗保险,但是随着国家对家政服务行业的严格监管,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王女士被家政服务公司辞退,而其在上海市的医疗保险也被迫中断。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围绕着户籍制度设计的,户籍身份造成医疗保险购买的连续性难以实现当前,具有国家属性的三项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三类医疗保险制度几乎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参保人员购买和享受医疗保险的行为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参保人员工作的变动会对医保缴纳方式产生严重影响,还会打击参保居民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1.为不同需求的居民提供差异化医疗保障服务

各级政府应积极适应当前居民的工作状态,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的同时也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及工作特点提供差异化的医疗保障服务。当前我国的农民工已经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相较于其他城镇工人来说,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工作流动性也相对较大,而大学生的生活状态与农民工具有类似性。在为农民工和大学生提供医疗保障的工作中,北京市的做法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学习。对于农民工来说,能够参加门槛较低,且有又能够获得政府相应补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是非常期待的一件事情。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相关经验,需要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状况开发有别于传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产品,综合采取适当提升赔付标准、鼓励公立医院为在校及刚毕业大学生提供可医保报销的门诊服务、适当降低就医垫付起点等措施为我国居民提供更低廉、更高效、覆盖面更广的医疗保障体系。

2.推进各类型医疗保险联网运营

建立各类型医疗保险联网运营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获得较为完善的医疗服务,有效解决因异地就医所带来的难题。目前我国的医保跨区域联网机制建设以及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山东省在20xx年就率先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医保联网就医,并确定了首批可以实施异地就医医院和异地购药药房,这极大的方便了城乡居民的合理流动,为加快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大助力。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医保联网运行的顶层设计,各级政府尽快针对地区现状制定科学规范的联网运营机制,保证医疗保险联网运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结束语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抓手,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还面临这一些制约发展的瓶颈性因素,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科学评判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及时采取包括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加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等措施不断完善。总之,进一步深化医保制度改革,保障居民权益,才能有效推动国家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曹佩琪,谷晨.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x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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