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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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财产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产保险论文

财产保险论文1

【摘要】中小型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参加资金保险的比例却过于低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处理,着力促进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参保率。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参保率;财产保险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自身保险销售体系而致力于对新的保险产品与新的销售途径的创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度还是不够,导致这些企业参加公司保险的比例普遍不高,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这一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而在一些特定产业与一些特定区域中更存在着基本不参加资产保险的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增加各方面的支出,如员工培养支出、资金支出等,来开拓我国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购买空间,提高中小型企业参加资产保险的业务量。

一、分析对中小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产生制约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本身的原因

首先,很多中小型企业负责人不能认识到本企业发展存在的危机,缺乏危机认知与避免危机发生的预测能力。他们不了解企业可能遇到的危机与躲避危机的方法,甚至还存在碰碰运气的错误心态,单纯重视追求利益,没有对预测和避免危机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很多中小型公司负责人没有足够的资产保险认知,当企业遇到利润减少甚至不盈利的问题时,往往就会省去购买资产保险的那一部分费用。最后,很多企业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减少固定支出,就会用“反向选择”等错误方式进行参保,如此一来,极易增加本企业可能会遇到危机的指数,更会导致危机降临时不能将亏损全部转移的情况。

(二)保险公司方面原因

首先,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都有着各种问题,例如监管技能低下、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参加保险的保险金过低等,这极易导致国内保险公司不愿意与其合作。其次,地理因素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各地区的地理环境情况各异,在不同的地域中的企业都有着不同的特征。但是各地保险分公司所执行的条约一般都是由总部一致规定的内容,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地区的中小型企业的现实需求,这就凸显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缺少灵活变通能力的问题。再次,我国保险公司一直都过度重视针对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保险产品以及私家车的保险产品等,这就难免导致只抓胡子而不顾眉毛的现象,没有关注中小型企业的投保比例。而且很多保险销售员工存在着认为中小型企业保险金不高而销售成功几率又过低的错误意识,因此不会主动向中小型企业推销保险产品。最后,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确定本公司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保险产品时都设置了极为严苛的参加保险的前提,如较高的免赔付几率与高额的保费要求等,这就导致中小型企业参加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积极性的降低。

(三)国家政策方面原因

首先,尽管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十分关注我国中小型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鼓励各行业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支持优待,但真正制定的针对帮扶中小企业购买保险的相关政策却少之又少。保险公司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资金进行保险存在着高于对其他企业资金进行保险的风险,因此国家有关机构应该对其提供一些优厚支持待遇,尤其是在企业借贷保险与重大灾害保险问题上,达到让保险公司更积极承保的目的。其次,尽管我国人民银行已经基本构建出了企业信誉数据信息网,但这个信息网所收集信誉信息的来源不够明晰,无法完全掌握中小型企业的运作情况与资金情况,不利于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的预算。最后,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探索还不成熟,国家能够为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小,这就致使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开发的时候需要瞻前顾后,反复考虑进行条件设定。这也就不难理解我国保险公司面对中小型企业的业务开发所出现的停滞不前的问题。

二、关于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服务有效拓展的策略

(一)增加对我国中小企业所处地位的认知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但非公有制经济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大型企业大都是国家或集体控股的公有企业,只是中国众多企业中的一小撮。中小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我们要做到:首先,负责管理我国中小企业的机关单位要努力劝导中小企业进行投保。广泛宣扬我国针对中小企的特色保险产品,增强中小企购买保险产品的意识,让各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了解到市场存在的危机与风险,从而刺激他们产生危机意识并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生产者也应该根据国家形势采取措施,要意识到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意义及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根据这些更新公司系统、完善公司保险产品体系的构建等。最后,保险公司应将产品更新的重点放在针对中小企业资产的保险上,因为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负责人最关心的就是本公司的资产保值与升值,没有一个企业负责人会希望自己的企业破产。针对这一特征,保险公司需要构建一个专门管理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的组织,积极进行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从多个角度进行构思,完善相关服务系统。

(二)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

保险公司应将各个区域、各个业种里的中小型企业依据财产多少分为各种各样的类型。对这些类型集合相关的数据信息,如哪个地方、哪一行业、公司财产数量是多少、公司是否发生重大危机、发生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少等进行综合分析,以此来掌握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风险大小与开设新险种所需要的公司员工数量。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便能初步确定各类中小型企业的风险预测指数。另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关注各类中小型企业的信誉以及其加入的保险品种和所保资产金额等来引导企业进行保险产品的选择,并敲定双方都能同意的适当的赔付率和承担保险的前提。保险公司要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一方面能够防止公司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公司预测风险与开发新产品的能力都得到提高。

(三)增加保险产品推广途径,促进销售

首先,保险公司要意识到我国银行广泛设点的特征以及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借贷的背景,增加与银行的合作力度,由合作的银行对本公司的资金保险产品进行推广。其次,针对中小型企业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增加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客户经理数量,减少处于企业负责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程序,直接引导企业负责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减少多余支出。再次,抓住农村企业这一巨大市场,多向农村指派员工,促进农村企业购买保险。然后,大力培养针对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品种进行售卖的员工,提高其销售技能,从而增加保险产品的知名度与售卖数量。最后,加强与各类负责管理中小型企业的机关单位以及自发形成的企业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由它们帮助推广公司的保险产品。

(四)针对消费者需求实现发展更新

首先,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进行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其次,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普遍面临筹集资金困难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针对这一现状设计一款新的贷款保险产品,减少那些有信誉企业进行资金筹集的问题。最后,研发出适合中小型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员工健康的保险产品,防止企业遇到人员受伤时的无措可施,降低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五)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信息网

我国银行大都采用了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的信息网络,通过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客户的可信度。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这种信息网的使用,针对信誉较高的客户提供更多便利与优惠条件,而针对信誉较低的客户则要采取严苛的态度,基本不承担贷款保险业务,以降低保险公司所不必要的损失。

(六)贯彻相关国家政策

我国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壮大曾发布许多相关政策,大力加强各个行业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保险公司也应积极贯彻这一思想,积极拓宽针对这些企业的业务范围,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优待,为其不断发展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陈虹;马永健;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保险研究;20xx年03期.

[2]孙倩;苗传勇;对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xx年01期.

[3]王媛媛;王宇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推行障碍及其对策分析[J];改革与开放;20xx年02期.

财产保险论文2

摘要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后尚未收取的保险费,应收保费的持续增加,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呆坏账,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损失,强化应收保费内部控制,在获取效益和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是实际经营中的难点。

关键词

应收保费;风险;分析;保险公司

财险行业应收保费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如正常协议分期、共保业务、政府部门、国企等优质客户需先开票走报销等正常应收保费情况,非正常应收如业务管理人员恶意侵吞保费或公司挪用贴补市场,中介渠道或客户恶意拖欠,客户破产清算、死亡、判刑等。随着监管部门逐步加大了对应收保费的监管力度,同时全行业车险业务也已实现见费出单,相应减少了上述违法违规的情况,但非车险业务仍存在大量应收保费难理清、难清收的情况,本文就应收保费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对应改善建议。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费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

(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三)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按照上述条件,保险公司具备确认保费收入,同时在未实际收取保费时确认应收,待客户足额缴纳保费后,相应冲销挂账金额。应收保费规模较大或持续增长必然对公司长期持续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原因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管理不善,具体分为如下:

(一)因客户、渠道、共保方等外部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

1.共保业务产生的应收保费一般参与共保业务,从共业务只能依赖主共方和客户沟通的条件进行业务处理,业务付款条件和期限等关键因素作为从共方相对被动,但风险也相对较小,按照共保协议进行挂账处理。

2.招投标、大型企业客户等产生的应收保费在保险业务招投标或洽谈过程中,大型企业客户占据相对强势地位,同时由于保费金额也较大,通常需要保险公司先开出发票,再进行内部审批和报销流程后再行支付。由此形成的应收保费也相对较小。3.协议分期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客户出于现金流计划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通常会和保险公司协商约定分期结算支付保费,为了完成保费业绩任务,保险公司通常在被动的情况下会答应客户要求。还有特殊情况分期,如工程险因金额较大,每期先预估支付部分保费,最终需按照工程造价再核定支付保费,由此形成的应收保费风险相对较小。

4.中介渠道来源的应收保费保险或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不会直接给客户联系方式,这导致在催收应收保费时无法直接与客户沟通,催缴难度也相对较大;渠道部分业务净保费入账,导致应收账面金额无法核销;部分公司为侵占挪用也可能会恶意拖欠保费,对渠道业务的管控是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的重点。5.因客户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部分客户在投保后有意识的拖欠保费,如未出险则不支付保费,出险后则希望赔款冲销保费,实属恶意拖欠;其余原因如客户失踪、破产清算、经营不善、判刑等,该类业务通过正常途径清回保费的难度很大。

(二)因内部经营管理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

1.应收保费管控机制的缺失或落实执行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面,缺乏险种、渠道、业务条线的应收管控目标、职责归属、日常管理流程、考核工具等手段,各职能部门间配合程度低甚至相互推诿,分公司层面执行总公司要求也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相关业务人员和渠道催收进展效果较差,导致应收规模和账龄不断加大,风险积聚,给公司造成了资金损失风险。

2.相关责任员工流动频繁,缺乏必要交接手续导致风险加大在行业内保险业务人员流动性较频繁,对于相关责任员工异动、离职的,公司内部并未有明确的交接办法或落实执行不到位情况,导致公司后续清回难度较大,随着时间变迁,很容易形成呆坏账;同时继任者往往也是“新官不理旧账”的态度,对于催缴需付出较大的管理成本,也直接影响了催收的效率和进度。

3.保费已收回但已挪作他用或私设“小金库”部分保险公司为冲保费规模抢占市场份额,在保险业务拓展中给予中介渠道高额销售费用,所允诺比例远超监管和总公司规定比例,应收保费收回后不冲销便直接用于贴补市场;还有个别机构负责人违法私设“小金库”,应收保费在账面上实际已无法冲销。

4.因系统原因导致产生的应收保费大部分公司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基本实现无缝连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也会因人为操作原因、净保费入账、无法合并支付、发票开具等问题,导致财务业务数据的不匹配,而实际上这部分应收保费已属于垃圾数据。

二、产生应收保费的主要风险分析

应收保费占总收入比重较小或应收保费整体流动性较好,则在经营中应视为风险可控;如比重与规模占比过大,且周转速度较慢,则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经营风险。

(一)增加后续管理成本

随着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持续居高不下,单纯依靠承保盈利困难很大,主要利润来源仍是依靠巨大的现金流用于投资获取收益。在应收保费上积压的资金,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相当的投资项目;对应收保费后续跟踪可能会与客户发生核对、沟通、催讨、甚至诉讼,直接增加公司管理成本。

(二)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增加公司税费支出

应收保费资金长期未收回,但应承担的税费却要按规定缴纳,包括增值税、附加税、保险保障基金、上交监管费等,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保费,不仅资金没有及时流入到财险公司,也增加了经营负担。同时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实质已形成坏帐,直接影响了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性,也将影响相关方对公司作出决策,对应收保费计提坏账准备,也将减少公司整体利润。

(三)诱发相关人员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财险公司管理漏洞,利用应收保费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如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不入账,不对账面应收保费做任何处理;用该侵占资金用于其他赔款、销售费用、形成“小金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影响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

随着“偿二代”规则的实施,保监会加大了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力度,从政策导向上防范应收保费及其潜在风险的不断增长,对于产生应收保费的财险公司将会进行相应的评级扣分,最终影响公司偿付能力评级结果,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三、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控建议

应收保费风险问题一直是财险公司的管控难点,大量资金无法按时收回或形成坏账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或完善应收保费相关管理机制

健全应收保费管控机制,明确业务、财务、风险等部门的职责归属,建立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例会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业务人员离职交接制度,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事前管控。

(二)加大对应收保费过程管控力度

建立公司应收保费余额、账龄、增长率等监控指标,定期跟踪与账龄分析,适时对异常机构进行通报;同时应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和机构利润指标、预算管理、绩效薪酬等直接挂钩,稽核审计部门应对各级机构的应收保费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控举措有效落地执行。

(三)加强对核心业务系统的控制

监管部门对于车险业务早已明文规定需见费出单,风险相对可控;针对非车险业务目前仅北京、上海、安徽三家机构当地保监局未有明文要求,建议公司内部统一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政策,对非共保和非分期业务在核心系统中统一设置见费出单控制,有效降低坏账风险。同时也应对大量共保应收问题拟定相应管控措施,签订共保合同协议环节建议要加强共保体沟通,严格保费支付约定把关,从源头加以考虑和控制,如减少分期,约定违约滞纳金比例。

(四)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公司应对涉及清收组织不利、延迟收回、不能收回的相关责任人或经办人,应明确惩罚或赔偿责任,涉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违法舞弊的负责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应加重问责、从重惩戒。

(五)开展应收保费专项清收工作,形成清收工作长效机制

成立应收保费清理小组,每年度开展一次专项应收保费的清理工作,明确清收工作要求和目标,形成长效的专项工作机制,对清收不利,进度进展缓慢等情况机构进行过程监督,争取应收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张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风险及其控制[J].上海保险,20xx(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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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以及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同时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提出了适用于财产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问题;完善策略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

(一)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财产进行投保的行为。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就限定了投保人仅可以自己的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投保,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诱发。虽然保险法规定,以欺诈方式骗取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拒赔。正是保险利益的存在,确定了保险人给付的范围,使得投保人实施的这种自害行为所能获取的赔偿与其所丧失的利益相等,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这种行为。

(三)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险责任范围。通过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可以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及时救助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又可以做到保险赔偿有依据,使保险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利益界定不明确,当前保险法没有具体阐述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定义。 通常情况下, 财产合同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 从形式上来讲, 保险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利害关系; 第二,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 保险利益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 第三, 从法律角度来看, 保险利益属于合法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 在财产保险法中, 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失效。 因此,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确保保险利益,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有助于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 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订立相关的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不明确, 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双方却享有保险利益。 按照相关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 财产保险利益能够进行转让, 但是对转让时间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 因此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高。

三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完善策略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定义 首先要界定保险利益的性质, 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从而具体分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者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关系。对于保险利益范围而言, 在确定的过程中, 主要的依据有四个: 一是标的物, 二是被保险人, 三是赔偿项目, 四是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上, 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首先要确认投保财产保险利益, 说明保险利益的合法性。其次, 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以及范围, 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 财产法律享有者; 第二, 保管者所保管财产; 第三, 占有者所占财产; 第四, 股东财产;第五, 合同产生利益; 第六, 经营者对经营事业所期待的利益; 七是财产保险标的其他相关利益。

(二)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 在保险法中, 保险利益原则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保险合订立过程中, 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言, 首先要规定告知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基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 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三)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 首先, 要明确保险转让定义。 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 只有在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 在具体标的物转移过程中, 要以实体利益为核心标准, 明确转让定义。 其次, 保险利益转移手续繁复, 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 保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 为了确保保险人利益, 要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状况。 再者, 要掌握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标的物在转移前, 标的物所有人承担风险。 而标的物发生转移时, 风险也将会发生转移, 买受人承担风险, 因此要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四 结语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财产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制度,或多或少会有写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任以顺,陈夏.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20xx(09).

[2] 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xx(08).

[3] 张晓一.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J].中国保险.20xx(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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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格局及品牌信用的现状

1.1财产保险业市场结构和市场发展需求

若保险合同不同被有效履行,也或是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单后未兑现其承诺,这样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也就不会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执行阶段,出现的各种未履行保险合同的情况,如:拖延赔付时间、拒赔付等情况,这些行为都可能降低投保人对保险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品牌信用值。一旦品牌信用值降低使有些客户做出转保的行为。除此之外,若财产保险行业的保险商品牌信用水平均处在一个偏低的水平,那么投保人也可能会做出不再购买保险的决定。所以,虽然经济总量与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会增加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但行业品牌信用水平过低,并且经济总量增加速度降低,那么将会导致财产保险行业的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2财产保险业市场特征及行业监管环境

1.2.1市场特征站在财产保险自身竞争角度,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身业务的不断积累从而开发出具有差异化特性的产品,而且还需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同时还要确保具有一定的成本与渠道销售优势,不然难以实施差异化战略。此外,因保险产品不具有专利保护的特性,在某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某类保险产品销售具有了一定竞争优势时,其它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提供相类似的产品。根据当前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商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主要是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车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等。其中,车险所占公司的比例较大,约为60%,并且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并无较大差异,因此,在条款以及费率方面也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

1.2.2监管环境因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主要针对的是风险经营,因此,承保保单也就承担这赔偿的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会涉及到大量被保险人的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人民活的稳定。所以,保监会应履行对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职能。主要分为三种监管职能,即经营行为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

1.3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的现状

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为财产保险商来说,在理赔阶段带给被保险人的摩擦成本偏高,如:理赔程序较复杂、理赔时效性较差;第二,根据保监会的投诉数据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理赔额度不足或是责任认定不合理的情况。第三,因销售误导可能会导致保险商失信的情况。由此看来,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商的品牌信用并不是非常高。

2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品牌信用和行业竞争

2.1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及保险商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2.1.1双重代理人身份连接保险商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就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这是因为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咨询、选择投方案、防灾防损等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投保人选择最佳的保险商及保险产品;另外,还要为保险商寻找最佳的投保人,帮助保险商签订保单,增加财产保险商的保费收入。

2.1.2履行最大诚信义务的前提条件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来说,他不仅会直接损害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保险商的利益。特别是作为保险代理人,若故意夸大保单利益或是可以隐瞒保单利益的约束条件,将会损害到保险商与投保人的共同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而言,需要定期购买保险,也就是说投保人与投保商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间要进行反复的交易。所以,在投保人出险后没有得到预期的赔付效果,投保人有权终止与保险销售人员间的这种代理关系,同时保险商还会流失一大批的财产保险客户资源。因此,为确保保险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最大限度的履行诚信义务,不能刻意隐瞒投保利益的约束条件或是夸大投保利益。

2.2保险从业人员个人品牌信用和保险商品牌信用之间的关联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设计,又要为保险商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并且还应在出险时帮助投保人协调理赔事项。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要比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认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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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国家强制保险法规的落实,财产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普及,规模也在快速增大,财产保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同时保险企业在不断扩张中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最主要的是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已经影响了财产保险公司正常稳定的运营和后续发展。本文就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解决的办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财险服务;问题;措施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行业迅猛发展,体量不断增大,管理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为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一、财产保险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为客户服务的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很多财险公司理论上都将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上升到公司发展的大局上来对待,但行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得到真正实施。在这方面,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一些做法比我们做得要好,要注意借鉴和学习。

(二)财产保险知识,企业产品宣传不到位

保险行业消费者普遍缺乏保险专业知识,不了解保险专业术语,甚至读不懂保单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边远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投保、理赔、客户服务等环节易出现纠纷,产生疑虑,导致客户信任度、忠诚度难以建立。此外,市场上的财产保险产品众多,令人眼花缭乱,公司也不止一家,人们对其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对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投保,理赔知识也不甚了解,服务质量更难以鉴别,因而在选取保险产品时瞻前顾后,难以下手,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客户至上,合理获利观念认识不清

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在潜意识里认为客户在发生保险理赔事件后,赔付金额越少越好,公司赔付金额越大,损失就越大。在这样的错误观念的引导下,使得公司对赔付率的重视度远高于对客户服务质量的重视。孰不知客户在投保以后理赔时若不能得到预期收益,将会失去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公司做的是长线生意而不是短期行为,公司利润的获得应在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切忌短期行为。

(四)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

从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情况看,相比寿险公司要差,比如后者售后定期回访是常态,前者很少有公司能做到这一点的,保单到手,万事大吉。在管理和服务体系构建之间存在缺陷,资源配置不足、服务标准执行不力、管理流程不合理、监督考核机制缺失等。

二、改进措施

(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通常来讲体现在公司人员素质,企业规模,经济实力,产品的开发、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而这诸多因素中,人才、服务、技术、管理、品牌形象等无形的资源,是构成核心竞争力的要素。其中服务质量尤其是重点,也是可以最具有潜力可挖的资源,要着重开发。

(二)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司内部规章细则为抓手,群众和舆论监督为补充,建立三级纵、横向监督约束机制。其中内部规章制度自我监督约束为重点,应达到监控无死角,群众和社会评价无盲点;要对社会和公众公布各项服务标准和承诺,广泛接受客户和舆论监督评价;最后,要以效益监管作为导向,不断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客服工作机构和岗位,提高客服人员素质

客服工作是保险公司各项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事关企业形象,客户满意度高低的大局,在人员配备上,要把有一线工作经验,有激情,善于表达和沟通,有一定心理承受能力,人缘好的人员安排到客服工作岗位上。使消费者从客服工作人员身上感受到公司良好形象。

(四)建诚信企业,树诚信文化

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作为从事金融工作的保险公司,诚实守信更是生命线。在日常工作中要形成诚实守信,遵守承诺的良好习惯。对客户不轻许承诺,一旦承诺,一定如期兑现。

三、结束语

我国财产保险业正处于国家的大力支持和自身的不断更新完善中,面对改革发展的大潮,新局面、新问题不断涌现,要实行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朝着大保险格局的方向迈进。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保驾护航,提供保障,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周德新.析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保险研究,20xx,9

[2]贾美枝.谈新形势下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创新[J].河北金融,20xx,3.

财产保险论文6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系统的影响

1.业务系统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环节需要拆分出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赔等业务系统都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承保签单时,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出含税价格,根据增值税率拆分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系统应该区分含税价格、保费收入、增值税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单环节都需要区分,会对承保业务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计算标的损失、核价核损时,IT系统需要区分含税赔付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会影响公司报价、定损、核损、理算、结案等环节理赔业务系统。根据目前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需要对应每笔保单和代理人,公司在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等收付系统需要区分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2.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上需要注明收入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并且需要使用增值税防伪系统开具发票,这就意味着公司开票系统可能不止一个。另外,所开发票需要显示对方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信息,公司开票系统的改造将是一个重要工作。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后,应进行抄税和报税,发票信息需要实时上传到税务系统进行比对,公司系统需要和税务局系统实现对接。财产保险公司不仅有保险业务,还会经营投资业务、其他代理业务,业务的多元化会使公司开票系统更加复杂。

3.报销、采购系统公司报销、采购支出,需要区分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报销、采购流程可能增加增值税发票比对流程,有单独报销系统的财产保险公司,报销、采购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如果采购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销项税。公司采购时,供应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率,会影响公司采购成本,采购成本的高低是公司选择供应商的一个重要因素。营改增后,公司会对目前的供应商做出重新选择,也会影响公司采购系统。

4.手续费管理系统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可能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手续费管理系统中,需要改造个人手续费扣税公式及相关配置。

5.财务系统财务系统作为归集系统,其他系统数据可能都需要向财务系统传送,财务系统需要增加增值税及相应明细科目的配置(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财务报表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变动改造。

(二)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

1.对见费出单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产品执行见费出单,交费、出单、打印发票可能都不在一个时间节点上。在营改增后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核对的过程中,要考虑如何保证进项与销项的一致,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带来双重缴税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

2.对支付手续费流程的影响支付单位部分手续费,应增加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先索要、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支付资金。支付个人部分手续费,不再代扣代缴营业税,但可能增加代扣代缴增值税,公司计算代扣税公式需要变更。

3.对费用、资产采购等报销流程的影响公司接受服务、采购商品时,先索取、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报销资金,需要对公司采购、报销流程进行改造,增加进项增值税项目及税票比对环节。

4.对开具发票流程的影响

(1)增值税发票属于国税发票,保险业原来的发票是地税发票,营改增后,需要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发票,发票专用章可能需要重新刻制或备案。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金额较大,有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要考虑财产险大单业务,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3)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个人提供服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对单位提供服务可能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种类增多,会增加开票人的工作量,影响开票的时效及流程。

(4)增值税发票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出具发票的时效及流程。

5.对纳税申报业务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按保费收入的5%计提,计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采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式,按抵扣后的净额缴纳,公司在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费用报销及资产采购时都会涉及进项税,而收款对象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增值税税务局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增值税的申报比较复杂,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税务申报业务流程。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对策

面对新形势,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财产保险公司领导者应冷静分析,制定出详细方案,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才能在这一大环境下获得有利条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做好人员培训应对政策变更,储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是关键。应对营改增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公司应成立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IT人员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广泛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了解最新营改增政策动态,参加专业培训,充分调研、了解公司目前的情况,促使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

2.做好系统开发对接工作IT系统是公司业务流程的载体和各种管理活动的手段。在对目前的系统升级改造时,需要预留相应的接口和改造空间,以满足未来营改增政策和业务的需求,营改增后要使IT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

3.做好单证格式变更的准备在印制、申请单证时,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防止政策变更带来的浪费。在设置单证格式时,预留增值税相关信息栏位。

4.开支预算中预留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变更,公司可能需要采购新的设备、投入较大的系统开发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在制定本年预算时,需要考虑政策变更带来的支出,预留一定预算额度。

5.梳理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营改增政策变更会影响公司的业务流程,公司应梳理目前的采购、财务管理、销售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方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防止因操作或失误增加的税务风险。采购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分类,区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方面,宣传引导含税保险费率,尽量转嫁税赋,增加公司保费收入。

6.下达保费任务、利润等计划时考虑政策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变更会给公司保费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带来影响,公司在制定20xx年业务规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对保费收入的影响,适当减少保费收入任务目标,增加盈利目标。总公司层面在制定投资、筹资计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给公司现金流带来的影响。总之,营改增是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金融行业即将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应对准备工作也应该提升到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计划中。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较大,并且大多是最终的消费者,公司在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考虑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的改革。

财产保险论文7

【摘要】发展非车险业务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实现稳健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

【关键词】财产保险 非车险业务 经营策略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大力发展效益较好的非车险业务,提高其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正越来越引起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险市场上市场占比最大、各家公司争夺最为激烈、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的状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积极调整业务结构,通过发展非车险业务,调整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例;主动细分市场,降低车险业务中高风险、低效益业务品种比例,提高优质业务、效益好客户占比。可见,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重,将是今后公司业务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一、发展非车险业务的战略意义

1.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实现稳健经营。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才能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才能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保险资本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利润最大化,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就要在做大保险业务规模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在实现利润目标要求之内的、相对优化的状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一方面通过优化车险业务自身结构、注重承保质量和强化理赔管理等措施来降低车险赔付率,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赔付率低的非车险业务,实现更大的规模效益。

3.有利于拓展保险领域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保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现代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的不断延伸,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发挥。只有通过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才能进一步拓展保险领域,发挥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4.有利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保险服务必须适应市场需求,而市场永远是变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逐渐将保险作为生产(生活)必要消费和家庭理财的重要方式来看待。因此,丰富保险品种,扩大服务领域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根据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居民、社会群众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新险种,以开发促进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通过险种的不断创新,使得其他公司难以模仿,逐步形成自己的个性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通过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才能赢得更多的保户和更大的市场,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

二、发展非车险业务的策略选择

1.树立发展非车险业务信心,提高公司效益的经营理念。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入两个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确保承保利润的完成。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先进的理念带来生机与活力,落后或陈旧的理念导致公司的沉寂与衰退。只有认识到了效益性险种的发展对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重要性,才能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发展非车险就是增加公司效益的理念,才会坚定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信心。

2.完善考核机制,增强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动力与压力。加大考核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是保证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是改革考核办法。将以往考核以总保费和利润指标为主,改变为不仅要考核总保费和利润指标,而且要考核分险种指标,同时还要考核车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二是明确责任。应设置专门的非车险业务营销机构,负责对本辖区非车险业务发展的指导与管理,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展业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该业务的拓展与管理工作。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非车险业务发展目标,落实责任人,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与经营责任结合起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不能按期完成考核指标的追究经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实施奖惩。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与工资奖金发放挂起钩来,与全公司的福利待遇挂起钩来。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来推动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3.采取灵活的营销策略,确保非车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传统单一的营销手段已经不适应目前市场的发展变化,要适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形势,必须不断创新营销手段,细分市场,采用多元化销售方式。在市场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客户群,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第一,采取直接上门展业和依靠行政推动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新型保险业务的发展渠道。一方面,对于风险意识较强,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可采取直接上门的展业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为化解其经营风险而设计投保建议书,送交法人代表供其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对于群体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可依靠行政推动的方式。从维护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安定等不同要求出发,通过行政推动促进相关险种的发展。第二,发挥兼业代理、专职代理和个人代理人的作用。通过完善的代理网络来推动各类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4.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非车险业务发展滞后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展业人员对非车险条款的不熟悉、不了解,想做业务而又苦于不懂业务知识。要克服这种情况,提高非车险业务规模,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对广大展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大家充分了解条款知识,提高展业能力,调动业务人员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对发展非车险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经济杠杆是市场经济形式下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用规模效益、费用政策来提高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不失为一个可以尽快凑效的办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手续费和营业费用进行适当的调剂,适当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倾斜力度,降低车险的费用,体现出效益原则,以此来引导、刺激广大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提高非车险业务发展规模。

三、公司财产保险经营中非车险业务的发展

1.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把握方向,调整结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1994年,浙江分公司机构设置完备,管理经验丰富,一直以稳健的经营、规范的管理和良好的声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具有优秀的服务品牌和市场口碑。公司秉承“诚信天下,稳健经营,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积极改革创新,坚持稳健发展,完善全面管理,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保险人才。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大力发展车险业务。为改善经营现状,通过对前期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是实现公司扭亏增盈的重要途径。制定详细的非车险发展计划,由总经理带头开发非车险渠道,相关负责人与其分管渠道进行对接,一对一的开展工作,对渠道进行拓展和维护,全面调整优化险种结构。

2.重视人才,加强管理,悉心培养一支团结稳定的展业队伍。一方面,制定定时召开早会及定期召开周例会的规定。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还为各部门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也建立了一支团结协作、勇于创新、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公司业务的发展仅依靠代理人是不够的,一旦销售政策变化或销售费用跟不上,个人代理人就会流失。为此,浙江分公司坚持在为非车险业务岗位选拔和引进人才时,对外招收专业对口的大学生,内部坚持开展非车险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老带新,以相互交流的方法培养新人,并通过实战提高展业团队的协作和竞争力。为确保团队的稳定性,浙江分公司还为业务团队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等手续,有效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

3.创新思维,开拓渠道,逐步建立自身非车险销售模式,全面推进非车险业务加速发展。浙江分公司十分注重加强渠道建设,拓展非车险业务销售网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广泛挖掘渠道,要求各业务部门对已有的业务渠道密切关注,加强维护,并进一步挖掘现有渠道潜力。同时,广泛建立新的'非车险业务渠道,特别是银行渠道,因为银行是所有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储存地和中转地,通过银行做财产保险不仅可以先行于他人一步,还能更广阔的了解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从而更有利于调整自我结构,持续占据有利位置。浙江分公司另一个主要的非车险渠道业务是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险主要经过风险评估,选定一些医院作为主攻突破口进行重点突破。公司在业务拓展的同时也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做到防范于未然。而面对一些优质业务,主要依托一些重点项目的信息资料,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意外险业务。

在拓展非车险业务中,浙江分公司还集中优势力量争取一些大项目。集中力量,积极公关,并精心制作投标书,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排除各种阻碍,最后中标。与此同时,浙江分公司狠抓优质中小型非车险业务,加大承保量,为浙江分公司整体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加强沟通,增强服务。

不断扩大非车险保费规模在拓展非车险业务的同时,浙江分公司注重为客户提供多项优质服务,并加大对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强化管理,拓宽渠道,浙江分公司公司不断成长,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此外,为了不断巩固老客户,培养老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适当借鉴车险业务发展中续保时的无赔款优待政策,使老客户从心理上得到平衡(因为非车险业务中的大多数险种均属效益性险种,赔付率很低的,连续几年投保都没有赔案发生,客户会觉得不平衡,因此投保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这样一来,既维护了老客户,又降低了业务人员的续保难度,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必定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公司的经营思路是正确的。渠道开发是浙江分公司非车险做大的主要途径,通过公司业务、渠道业务、代理人销售相结合的营销模式,浙江分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也让浙江分公司险种结构得到不断优化,赔付率不断降低,效益节节攀升。

财产保险论文8

摘要:文章基于财产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特征,探讨了怎样正确理解赔偿原则,并就如何明确保险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展开了进一步分析。对推动财产保险的进一步良性发展,确保保险赔偿科学合理,有效杜绝责任划分不明确、赔偿不到位、保障不及时的问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保险价值及金额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30余个春秋。20xx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GDP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与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与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成长。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

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

(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

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

(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与限定。还有一类认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为,依照引发事故当时标的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操作,一旦引发保险事故需要明确划定保险金额之时才进行确认的保险价值适用于该范畴,因此为不定值保险。在该合同事项之中并不会实现约定保险价值,众多保险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属于该类不定值保险范畴。基于财产保险赔偿需要遵循赔偿具体损失这一原则,因此在引发保险事故过程中,确定保险价值一般要依照标的当下实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实际价值进行明确。

(二)合理划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照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如果保险财产引发了属于保险权责范围之中的损失事故,则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仅要受保险费的限定,同时还要以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等众多因素为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依据保险金以及标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进行确认,而签署的保险合同则包含三类形式,合同种类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也不一样。第一种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金同财产具体的保险价值一样,该类合同内容之中,如果引发保险事故,标的遭受严重损失,毫无价值,则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保险金额进行全部赔偿,此过程保险金与财产全部价值相同,也与赔偿金相同。倘若保险金非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范畴之中依照具体损失量支付赔偿,此时,保险金会低于财产全部价值,与具体损失量相同。第二种合同为非足额合同,也叫作低额合同,即保险金低于财产保险具体价值。此类合同之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金同保险价值关系比例行使赔偿职责。第三种合同为超额合同,也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依照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金不应高出财产保险价值,如果确实超出价值,则此超出部分无效。此法律规定全面印证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偿原则。因而在超额财产保险合同制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仅仅承担实际的损失部分,将保险价值作为划分界限。具体来说,对超额保险事项,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过程中的心理倾向划分成善意以及恶意投保两类。倘若投保方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问题,则保险方在标的现实价值范畴中负担赔偿责任,超额范围则认定为无效。倘若投保方从恶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的问题,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解除处理。

四、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财产保险认定不清、赔偿不合理、执行标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明确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征、现实状况,制定科学对策。真正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方能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法权益,实现适用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开创良好、公正、合法的行业环境,赢得更多人群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真正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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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9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的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的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代理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代理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代理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代理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财产保险论文10

摘要:随着辽宁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分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市场潜力巨大。但还存在观念落后,销售方法单一,监管不足,财产保险险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制约着辽宁省财产保险的发展。因此辽宁省财产保险应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而获得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辽宁;财产保险;发展

1财产保险的现状分析

(1)财产保险与其他险种保费收入比较:据统计,从20xx年到20xx年辽宁省财产保险正在飞速发展,保费收入逐年提高,这都显示着辽宁省财产保险的发展态势。(2)购买保险的意愿: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抽样调查显示,从来没有买过财产保险的占58.51%,之前买过,后来不买的占23.99%,一直在购买财产保险的占17.5%。可见我国购买财产保险的人数过少,其主要原因中,认为保费过高的占20.11%,不打算长期居住一个地方的占17.88%,认为财产保险作用不大的占16.20%,对其不了解的占16.76%,其他原因占20.67%。这些数据都能有力的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观念落后。(3)财产保险公司销售模式:在20xx年财产保险电商销售数据来看,财产保险市场总保费收入9266.17亿元,其中,财产保险电商市场总保费1464.67亿元,不难看出我国目前主要的保费来源于直销,电商这个巨大的市场还没有占领。并且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为主要的保费来源,加大电商对财产保险的销售,是财产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4)辽宁省财产保险的险种结构:辽宁省财产保险的发展相对较晚,在财产保险的险种销售上十分不合理,绝大部分的财产保险依赖于机动车辆保险,这样一来财产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变低,容易在事故多发时段里面临资金短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改变财产保险的险种结构,开发一些新险种势在必行。

2辽宁省财产保险发展的有力条件

(1)市场潜力巨大。辽宁省财产保险从起步到这么多年的发展以来,不断积累经验,强大自身,再加上辽宁省人口基数大,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也以较大,为辽宁省财产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2)国家政策指导。20xx年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在这一书中提出了我国财产保险的走向作出了指引,保监会为财产保险公司指出继续前进的方向,为我国财产保险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大意义。

(3)辽宁省财产保险发展迅速。辽宁省财产保险现在的环境十分有利,财产保险也正在蓬勃发展。在这几年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都是不断上升的,体现了辽宁省保险公司在保险的销售上有了巨大的进步,也说明我国政策上对保险的支持,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政策。

3制约辽宁省财产保险发展的因素

3.1观念因素

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起步初期为了收拢资金,只注重销售出去财产保险,而不注重财产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顾客购买保险之后产品的服务跟不上,导致顾客花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久而久之对于财产保险就敬而远之。

3.2财产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创新不足

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交易已经变得十分频繁,人们也越来越接受和习惯于网络交易。因此,财产保险应努力占领网络销售的市场份额,同时在销售中也占有一定主动的地位。

3.3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实行的保险法,管理条例等,对辽宁省财产保险有着不同方面的监管,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消费者无理取闹,保险公司为战胜竞争对手,恶性竞争,最终导致财产保险市场出现混乱。

3.4险种结构不合理

辽宁省财产保险的份额分布十分不合理,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绝大部分来自机动车辆保险,而其中强制险又占大多数。然后购买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后面才是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从中不难看出辽宁省财产保险险种结构十分不合理,从而阻碍了辽宁省财产保险的发展。

4对于辽宁财产保险发展的建议

4.1改变人们对财产保险的传统观念

保险公司加强财产保险的广告宣传,使人们更加了解财产保险对于自身的实际利益。加强下乡宣传,现如今财产保险购买量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城镇和乡村还存在很大的市场,加强这一方面的宣传可以扩大财产保险的销售市场。

4.2加强创新

寻找新的销售渠道,如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模式可以大量减少公司人力物力的支出,且能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网上销售,将产品呈现在顾客面前,使顾客根据自身需求自己选择适合的保险组合。提高顾客满意程度.

4.3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面对现如今的财产保险公司越来越多的情况,必须加强对于保险费率的监管,规定在辽宁省内的保险费率相同,这样做可以防止恶性竞争而导致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的倒退,一定要维持保险公司以服务客户为主而赢得客户的有利竞争环境。

4.4改变财产保险的险种结构

辽宁省财产保险以往发展的模式是以机动车辆的销售额为主,其他险种作为辅助的销售模式。要想进一步发展财产保险,必须开阔弱势的财产险种,比如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这些保险都存在巨大的市场,同时险种结构分布的合理可以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健康的发展。

5结语

现在辽宁省财产保险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在有着巨大的市场等待去开发,随着辽宁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公司必然会遇到更大的机会与挑战,只要能够抓住机会迎接挑战,辽宁省财产保险必定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同时在现如今,无论是从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财产保险都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加强创新,加强服务,辽宁省财产保险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于秀军.论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J].赤峰学院学报,20xx(11).

[2]解潇潇.中国财产保险行业现状分析[J].经济建设,20xx(1).

财产保险论文11

1 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根据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了受益人,而有关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笔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代替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根据其合同约定顺位提领保险金 。

人身保险中设定了受益人是为了被保险人出现人身事故后,避免无谓的亲属之争等,可以明确受益人并使其能及时领取保险金。可以说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应对可能出现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约定第三人的领取保险金的受益权。然而中国目前保险法未有条文明确财产合同受益人条款但随着保险业在经济发展活动扮演角色逐渐重要。受益人的运用也被引用到财产保险中,更是在财产保险中出现了受益人条款。特别是在实务中房贷险、车贷险等多种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多有出现。为了解决这个法律和实务中的矛盾,学者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主要持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保险合同同样应适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保险人能够指定他人为受益人。

国内否定说的持有者居多,认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平损失,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并没有直接的损失,因而只有被保险人才是唯一的受益人。笔者认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可以存在的。受益人通过被保险人的指定的同意,表明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范围局限在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这样不仅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同时又能够实现保险法损失补偿的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设置在此应被视为有效。

2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发展需求下广泛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入手,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和受益人条款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以后研究者提供一些帮助。摘 要有关设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大致存在两种说法:“债权转移说”与“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2.1 “债权转移说”

“债权转移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基于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于第三人,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根据“债权转移说”意思,是投保人将其保险金获取的请求权转让第三人,自己就丧失了保险金提领请求权。这样的话如果投保人在某些情况下发生财产事故时没能通知第三人,容易造成在第三人不及时或不知情等情况下,无法实现保险目的。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该第三人可到保险人领取保险。笔者认为,此说法相对合理,但仍然有不足之处。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说”存在分歧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有不同的观点,形成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人的受益权,但对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对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未明确。广义第三人合同大多会变成要经投保指令保险人给付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直接、独立地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但这样就破坏了合同的相对原则。所以财产合同中第一受益人应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第三人对保险金受益权行使就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由于实务中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理由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分别考虑。对于最常见的普通的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的目的在于当标的物有毁损、灭失时,可以借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债务,保证受益人的债权不会因此受损。对于此类受益人条款,法院应尊重当事人设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加以确定,将之视为附期限的部分债权让与。即发生有可能损毁受益人债权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以标的物发生毁损、灭损时债务人对受益人所负债务金额为限发生转移。明确在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地位,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3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有效性受益人条款在实践财产保险合同有大量的存在。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裁判类似的案件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效力简要分析。一是在房贷险中的受益人条款,现实生活中,此类条款的购房者可能迫于银行的指示而将银行设为第一受益人。购房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银行则可以获得保障。此类条款中的受益人应为购房者自愿设立时才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可能受银行的限制而被迫将银行设为受益人,侵害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的,应当予以否认这类条款的效力。二是机动车责任险种的受益人条款,由于实践中的挂靠等现象的存在,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可能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最终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常指定实际车主为受益人。

但保险公司却以无财产保险受益人为理由,在理赔的环节拒绝进行赔偿。笔者认为应承认此条款的效力,达到投保的目的,也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时的意愿。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因此只要不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受益人应允许其存在。受益人条款的有效与否不仅要考虑设立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险法基本原理,同时也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

财产保险论文12

摘要:行为导向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文通过分析行为导向应用于财产保险教学中的原因,探讨了财产保险教学中的各种行为导向法,并力图找出最行之有效的行为导向法,以期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财产保险;效果

行为导向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教育教学论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思潮,是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由于行为导向教学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世纪初期,我国引入“行为导向教学法”,各领域都进行了“行为导向教学法”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给我国教育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险业作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朝阳行业之一,对保险教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出具有时代特征、满足现时保险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显得尤为重要。《财产保险》是保险专业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本文力图通过研究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如何引进行为导向,加强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从课堂到工作的实时无缝对接。

一、《财产保险》教学中应用行为导向的原因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是一种“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实践或行动来培养和提高专业能力。它提出了教学应从理论培养向实践性教学转化,从示范性教学向应用性教学转化的观念。行为导向教学模式可简单概括为在设计教学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目标的明确性、学习活动的自主性、学习过程的交互性、学习成果的建构性。学生在完成一个既定任务的过程中,在教师的帮助下,通过自主活动和小组分工协作,构建自身新的知识体系,获得各种能力。教学目标也从单一认知转向专业和跨专业的认知、合作的情感体验、克服难题的意志力训练和动手操作训练并举的教学综合目标,满足了学习和教学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并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保险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灾害学、医学、工程学、数学和信息科学等学科领域为一体,体现出多学科相互渗透、交叉发展的边缘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保险学专业的教学中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事实上,保险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正处于快速扩张过程中。现阶段急需即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具备业务经营、管理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人才,特别是擅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财产保险》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同学们需掌握财产保险运营的基本规律、把握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及产品的主要特点、设计原理及营运基础,为今后从事财产保险的营运管理及产品设计打下基础。因此,《财产保险》教学较之其他专业基础课显示出更强的实践性特点,在教学中引入行为导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教学中行为导向的方式方法

行为导向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们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分别采用了以上各种方法。

1.模拟教学法。在一种人造的情境或环境里学习某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模拟训练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许多重复的机会和随时进行过程评价的可能性,且成本较低。在教学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模拟教学法:第一,模拟财产保险公司营运。将同学进行分组,分别代表不同业务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及投保人,分别以不同的标的物模拟投保、承保、客户服务及理赔等环节。通过保险公司模拟营运,学生基本掌握了财产保险公司前台营运系统及后台支持系统的组成,对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职能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个金融实验室,如国泰安模拟交易所、股指期货套利系统等,经过我们的申请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鉴,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险公司业务营运系统。这两种方法在教学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为学生模拟的检验或示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组成有了全面准确的把握。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即根据实际能力培养的需要,教师从实际工作中寻找恰当案例,并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达到为今后职业做准备的目的。在分析过程中,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财产保险有很多具体的业务类别,在实践中呈现特殊性、发展性的特点。我们积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有代表性意义的真实案例,将之穿插运用于教学中,通过学生的反馈进一步凝炼,最后形成了与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项目教学法。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的实施及最终的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环节中的基本要求。财产保险中,每一张保单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项目,特别是复杂的非标准体的保单。在教学中,每讲授完一个单元,就让学生自己独立设计一款保单或者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一个保险方案,比如在介绍完所有的业务种类,让学生为学校设计一保险方案;学完家庭财产保险后,让学生设计一款大学生宿舍保险等。然后同学们再相互讨论,不断完善产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活动,又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从而充分展现出现实社会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达到培养社会能力和交际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属情景教学,创设一个“身临其境”的感官效应,能提高学生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与社会能力。财产保险营运涉及到多方主体,让学生分别选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赔员、客户服务人员、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导设计一保险场景并进行演练。

5.大脑风暴教学法。“大脑风暴”教学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问题自由发表意见,而对其意见的正确性或准确性教师不进行任何评价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最多的思想和观点的方法。通过鼓励学生发现并提出问题,给他们以成就感,激发其学习的强大动力。该方法主要在前面几种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论教学中使用,老师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项目实施、角色演练进行即时的、随机的、针对性的提问,启发学生进行多维度思考,锻炼学生快速反应的能力。

三、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效果评析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专业课,教学重点是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律,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通过现行产品解读,让学生把握财产保险的特点及与其他保险业务区别,由于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会感觉比较枯燥,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行为导向法立足于引导学生、启发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得到了极大提升。

1.增强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容易激起学生的好奇心,产生强烈的学习愿望,积极参与教学过程。课堂上学生积极思考,与教师产生互动,充分调动了课堂气氛。

2.提高了学生创新及应用能力:案例式教学、项目教学等方法的引入,大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不再是以前保险条款的阅读和复述,而是自由地发挥,激发了学生的潜能,其创新能力及应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头脑风暴、角色扮演、项目教学可以使学生的社交能力、应变能力、协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从而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种行为导向法,都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参与收集信息、制订计划、选择方案、实施目标、反馈信息到成果评价的全过程,让学生既了解总体,又清楚每一个具体环节的运作,并从中得到关键能力的提高。

总之,通过近两年的尝试,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运用,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很大提高,学习热情也高涨,理论教学再加上一系列行业导向教学法使学生对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应用有了扎实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后续专业课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升了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爱威,温宝阳.行为导向教学法实施探究[J].教学与管理,20xx,(8):121-122.

[2]李毅卉,贺子瑛.行为导向法在结构力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研究,20xx,(3):131-133.

[3]周丹,杨晓玉.行为导向教学法实施过程优化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xx,(5):19-21.

财产保险论文13

摘要:财务预算管理可以反映公司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特点,针对其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以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

财务预算管理是一种与企业整体战略方针相符合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对企业财务预算的一系列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财务预算管理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活动预算和管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执行预算管理时所采取的措施也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要不断完善财产预算管理工作还需要从各方面努力。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特点

财务预算是反映企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收支等的预算,通过对财务预算的管理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并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企业财务资源的合理分配、市场和管理方面的费用预算、根据企业目标制定经营指标等。由于保险行业的特点致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也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点。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就使得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变得十分复杂和特殊。

其次,财产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情况与其他行业所遵循的配比原则并不相符,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如当期的税金、保险保障基金、业务管理费用、手续费等,都是计入会计当期成本中的,这些费用是以保费收入时间为确认时间,其核算方式是以保单获取成本。第三是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计提,由于会计期间与保单责任的差异决定了责任准备金计提需要精算师进行精算估计,而精算师的精算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对财务预算的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现状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的种种特点,加上市场经济环境的瞬息万变,导致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是财务预算的管理制度问题。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具有十分繁杂的层级结构,和分布广泛的各种分支机构,而且很多保险公司内部都未设置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或是部门职能不够明确。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自然无法顺利开展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也就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和投资等活动进行有效的预测和控制。公司各部门之间由于缺乏预算管理制度的规范,常常会只顾本部门的利益尽量多地争取预算资金,财务预算管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点是财务预算考核指标问题,保险行业并没有统一的预算考核指标,所以各保险公司的预算体系和考核指标都不相同,具有各自的侧重点。比如说有的保险公司的预算考核指标仅以会计利润为标准,有的公司则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考核指标。这样就会影响同行业之间的比较和竞争,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本公司的业绩进行正确评估,无法为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依据,而且还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第三点是财务预算管理的执行问题。有部分保险公司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财务预算部门,编制了预算方案,但是缺乏对预算的执行和控制过程的重视,空有预算方案而缺乏执行力度,根本无法发挥预算的作用。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业职能部门的协调要求

财产保险公司的传统管理模式一般是按照部门职能来划分管理模块,这样的管理方式下各部门的管理之间因职责不同而引起冲突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企业的预算也无法落到实处。所以加强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有利于协调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各职能部门的发展要求

因为保险公司的预算是综合考虑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平衡而制定出来的,所以每个职能部门的预算目标都符合公司的预算总目标要求,而公司总的预算目标自然是要以各职能部门达成各自的预算目标为基础。因此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管理可以说是将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目标进行了量化,能够使其在公司的整体目标引导下安排好本部门的活动,为公司的整体发展提供支持。

(三)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

由于企业的经营会受到外部环境、政策和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即使在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的预算实施情况必定会与预算方案有一定的偏差。在这种时候预算就要作为对照标准,让企业的经营决策者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出现的偏差,以便根据预算指标及时调整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企业绩效考核的要求

公司的绩效考核是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制度,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企业预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企业的整体目标分解成一层层的战略目标的量化性指标,最终让每一个员工承担本岗位的职责。预算指标可以引导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并且具有标准性,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来考评工作绩效,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对企业的贡献。

四、财产保险公司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不能完全交由财务部门处理。在公司设置有专门预算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还可以设置专门的财务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和负责人领导,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遵循权威性和全面代表性原则,将各部门的信息统一整合起来,增加预算的科学性,使预算具有可操作性。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条件下审批和编制预算方案,并监控预算实施情况,根据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实时调整,对公司发展的经营活动规划实施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比如说及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和预算的偏差,并分析其原因,根据原因调整预算方案;或者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等。

(二)分解和细化财务预算指标

首先是以应分尽分为原则,公司的全面预算必须要分解为各职能部门预算或各经营机构预算,使各个预算执行单位都能明确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公司的年度预算要分解为季度预算,这样有利于各预算执行单位将其作为组织本单位经营活动的依据,最终实现年度预算目标。其次是以责任到人为原则,各个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进行分解,按照责任中心制执行预算。例如业务管理部门是以保费收入、保险种类、赔付率、手续费率为关键指标,在年度预算时,制定出各区域、各机构、各险种和各时期的不同执行标准。行政部门是以资产、行政费用和办公场所为关键指标,根据公司的年度总资产和总的行政费用来制定执行标准。人力资源部门是以职工总薪资和职工总人数为关键指标,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的职工人数和薪资来制定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完善财务预算的差异分析和考核

保险公司要重视对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分析,因为关于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风险防控探析◎文/杨进分析出预算控制中出现的预算差异可以找出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不足,再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寻求解决的方法,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定期对预算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将财务预算的项目列出考评表,可以直观地反映出预算的成效,也能作为预算执行单位和执行者的考核依据,有利于落实财务预算的责任制,让相关责任体了解预算执行结果并及时改进,也能给下期的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五、结语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具有多样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还存在预算管理、考核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要完善财务预算的管理体系、分析制度和考核体系、规范预算编制的流程、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效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保证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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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瀚。关于保险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J]。时代金融(中旬),20xx(02)。

财产保险论文14

摘要: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在实践中摸索。但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整个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缓慢,与当代的保险行发展严重脱节。财产保险公司各种矛盾涌现,从业人员思想波动大,各种外来思想冲击大,使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效性上存在很多不适应。所以,必须从观念、内容、体制、方法和队伍建设方面切实加强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一个有效的基层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思想教育工作

1关于加强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工作存在弱化、淡化、软化问题,特别是基层公司,普遍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制度空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淡化、流于形式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化这三大问题。基层公司为完成全年考核任务,一味低头抓业绩,单独强调利润,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脑后,甚至置之度外,从而导致员工8小时后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对制度执行上的不到位,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结果缺少约束力、监督力、执行力。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内容,不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工作手段上,喜欢搞“面子工程”,做表面文章。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设不健全。一些新公司开业经营以后仅仅搭设了党组或党委班子的组织框架,而分支机构思想政治工作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体制、机制、制度,思想政治工作渠道不畅通。企业重大决策基本上是总经理说了算,党组或党委成为行政的“附属”机构,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政治思想教育,迫在眉睫!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对象十分复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财产保险公司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内勤职工队伍外,还拥有数量众多的外勤队伍,人员结构较为复杂,而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不能分层级,分岗位有效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忽略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隐患,财产保险又是道德风险极高的保险类型,对整个保险行业形象的影响十分巨大。多数公司在成立之初,凝聚人心做事业依靠感情和利益前引后推,而未有效地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业道德培养、建立规章制度等方面去加强团队意识。虽然已经经营多年,但有些基层公司还处于“无组织”状况,工作无序、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十分严重,基层公司内部形成小团体,人际关系十分复杂,不团结、不和谐的隐患普遍存在。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广泛,而工作方法却相对简单。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的丰富发展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也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财产保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方式、方法与企业的发展要一致。而实际的情况是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有的财产险公司墨守成规,缺乏锐意进取的意识和勇于开拓创新的实干精神,热衷于做“秀”。有的管理者还是以评判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存在着循规蹈矩的保守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意识不到位。与发展速度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明显滞后。有的领导错误地认为,经济手段灵,行政手段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不佳。在实际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式单一载体少,并且习惯于按“老套路”办事,缺乏新思路、新载体、新方法、新手段,不能及时回答和解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这些都成为员工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厌倦和抵触情绪的重要原因。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要消除当前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类盲区和环节的空白点,不断探索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制度,就必须坚决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始终立足于发动和依靠广大内部员工。要建立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运作机制,其中包括创新领导机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反馈机制。一创新领导机制是要加强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的核心平台,推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两责”,严格执行双管齐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二创新运行机制是要配齐配强基层保险公司兼职政工人员,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销售一线中去,把解决员工思想问题同为广大员工办实事结合起来,及时分析和掌握基层公司队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力争在第一时间及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补救措施;三是要创新反馈联动机制,建立一支“大政工”的群体网络,有效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新的管理机制,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任务与行政管理、业务经营任务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从而建立一个以领导班子负全责、以专兼职人员为骨干、以部门管理人员为主力、以营销主管为基础、广大党员团员积极参与、覆盖全员和经营全过程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反馈实效性。要改变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态度。一是变“雷声型”为“实效型”。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只依靠行政手段,搞业务外活动、开大会、作长报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收不到预期效果。二是变“被动型”为“自主型”。加强广大员工的内部管理,提高一线员工待遇,加强省市县公司的监管督查力度,避免前线员工享受不到上一级公司的政策,所有的待遇都停留在电脑的报表上。完善业务技能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新入司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专项培训,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法令法规专项培训,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程建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结合半年业务评优工作。创建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方法激励人们的行为动机,创造有利于积极思想产生的有力条件。思想是行为动机的源泉,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要激发人的工作动能,就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人们在工作中的实际要求,对于正当的要求,要尽量创造条件予以满足,鼓励工作人员诚信经营创新发展。要创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渠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软指标、软任务,增强可行性、科学性,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调动并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一是要充分利用职代会这一载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通过各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当代保险形势教育、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员工专业素质教育、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教育、依法合规经营教育等,考核评比,真实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要充分利用司务公开这一有效载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将广大员工普遍关心和敏感的岗位竞聘、竞赛奖金等实行透明操作。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广大员工的疑虑,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员工对领导干部和集体的认可度。三是要充分开展企业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多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专业知识竞赛、球类比赛、各种文艺演出等形式,切实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业余文化生活中,不但能够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涵,而且能够巩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引导公司员工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事求是地、辩证地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保证正确的科学的思想的产生。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丰富教育形式,明确思想教育内容,突出思想教育实际效果的思想教育模式,以适应当代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岗位要求。要正确树立“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用制度守护自己的岗位职责”的风险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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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15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迅速上升,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沉淀,如今,我国各行各业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态势,保险业也不例外,随着我国进入WTO,中国保险市场的活跃度也进一步增加,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在神州大地,历史悠久、基础雄厚的保险公司开始逐渐扩大经营规模,这在一方面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如何规避风险,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文章就针对如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

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对外开放程度也显著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外资保险公司涌入我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民营、国有、境外资本以及中外合资相互竞争的局面,从市场占有率来看,一些大型的财产保险公司,如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依旧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其他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尽管在数量上不断上升,但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面临的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整体呈现出垄断竞争与寡头竞争并存的发展态势。

1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现状分析

1.1财产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迅速,公司数量和公司规模都有所提升,但基本上都是属于中国的人保的下属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独立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才逐步成立,直到20xx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已经上升到62家,其中既有中资财险公司,也有外资财险公司,外资财险公司的数量相对较少,其占据中国财险市场保险费用总收入的1.22%左右。

1.2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度进一步提升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令人瞩目,保险业占据我国GDP的比重也进一步上升,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支柱之一,政府看到了保险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保险业的重视度也显著提升,所以,在各方面出台了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同时也指明了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1.3财险业的保险费收入逐渐增多

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我国大多数人民都没有意识到财产保险的作用,因此,购买财险的人数也比较少,整个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这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显然是成反比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到20xx年底,我国的保险费收入上升到了1.45万亿元,其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保险费收入依然保持着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人寿险占据较大的比重,在20xx年,我国人身险的保险费收入达到了10157亿元,财产险的保险费收入则约为5330亿元,其占据人身险保费收入的52.5%左右,在保险费收入的赔付支出方面,人身险的赔付支出大约为1899亿元,财产险的赔付支出大约为2816亿元,两者相比较,显然,财产险的赔付支出要远远高出人身险,而且财产险赔付支出的比例也在逐渐上升,说明我国财险业的保费收入仍然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

2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分析

2.1盈利能力分析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任何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一旦不再盈利,企业便会面临破产的局面。盈利能力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具备的获取利润的能力,盈利能力的高低往往是企业竞争力强弱的象征。净资产收益率是判断盈利能力高低的主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净资产收益率指的是一定时间段内公司的净利润占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利用这一指标来判断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是比较科学的,它能充分反映出收益和投资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人保财险的盈利能力最高,其净资产收益率达23%左右,其中,盈利能力最低的是国泰财险,其净资产收益率为-107.5%,除了国泰财险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负值以外,安联保险和三井住友海上保险的净资产收益率也是负值,剩下的均为正值,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财险市场中,起步较早、基础雄厚的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强,其市场竞争力也比较高,而刚成立的财险公司盈利能力较低,有的甚至入不敷出,随时都面临破产的危险。

2.2运营能力分析

对于财险公司来说,赔付率一般是判断其运营能力高低的主要指标,它指的是财险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或者在一年之内赔付支出的费用占总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来说,赔付率越低,说明该公司的运营能力越强,但是,由于财险公司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赔付率只能作为一个判断运营能力的参考值,在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之中,安联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最高,而且已经超过了100%,说明其运营方式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2.3偿付能力分析

偿付能力,顾名思义,指的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要求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时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只有拥有良好的偿付能力,才能实现公司的长久健康发展。正常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可以作为判断财险公司长期或短期偿付能力高低的指标,资产负债率指的是保险公司总资本中借债资本所占据的百分比,资产负债率与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反比,也就是说,资产负债率越低,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越小。到20xx年,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负债率平均值约为75%,对比各公司的负债率,其中最高的是安联保险公司,其次是人保财险,资产负债率排名最低的是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其负债率约为66%,剩下的7家公司资产负债率都在75%左右。虽然负债率越高对企业的发展越不利,但是对于人保财险这种基础雄厚的大公司来说却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公司能充分利用负债资金进行再投资,从而提高其偿付能力。

3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策略

3.1决策体系分析

3.1.1财险公司的发展策略。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其发展策略的制定应当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原则。近年来,随着财险市场的进一步更新,出现了面向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的不同商业模式,这就要求财险公司在发展策略上进行改进和创新,新的发展规划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提高对三四级机构销售能力的关注度,在目标客户上应逐渐从一线和二线城市转移到三线、四线城市。第二,在目标市场的定位上,应当坚持以一线和二线城市中的高收入者作为主要目标群体。第三,应逐步拓展团体客户的领域,包括各类中小企业客户。

3.1.2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财险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应当以保险监管、社会宏观经济条件等外部客观环境为依据,对财险市场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确定公司发展的整体目标,在制定实际年度经营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满足服务超越战略的要求,对重点城市的分公司实施政策倾斜。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总部-省级-市级”的纵向型组织结构,逐步建立纵横交错的组织架构。第二,在制定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应出台相关的绩效考核及预算管理配套制度。对重点城市给予更多的资源配置和业务发展政策支持,对综合赔付率较低的保险项目给予手续费和理赔的倾斜,此外,还应当对效益型业务和险种实施差异化的政策。第三,财险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必须超越市场,并对发展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分别对各机构和各渠道制定相应的保费收入目标,确保最终收入汇总能实现超越市场的目标。

3.2市场策略分析

3.2.1业务策略。在个人客户领域,财险公司的个人车险业务应当朝着二、三线城市发展,同时还应当扩大意外险和家财险的客户资源占有度,依托网销或电销等低成本的销售渠道来拓展保险市场,坚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的业务拓展原则,构建能满足大中城市客户需求的商业发展模式,在广告费上增加投入,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保险。在团体客户领域,财险公司应明确团体业务的拓展方向,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提高团体客户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团体客户服务队伍。

3.2.2渠道策略。在个人客户方面,应当将电销、网销渠道作为拓展个人客户的资源入口,直销、车行以及代理渠道的个人保险业务也应当向着电销、网销等销售渠道组成的新渠道转移。在团体客户方面,应当实施渠道清分战略,对直销队伍进行转型和升级,提高综合金融客户的渗透率,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直销服务渠道。

3.3运营平台策略

首先,应优化承保平台,根据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不同业务类型的管理需求,实现机构分散式和后援集中式等不同作业模式的交叉转变。其次,应当优化理赔平台。对理赔作业进行集中处理,实行理赔条线垂直管理策略,此外,还应当简化理赔流程。加强IT队伍的建设。

4结束语

总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虽然整体运行状态良好,但是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经营效率偏低,财险公司必须意识到这一现状,不断完善决策体系,优化市场策略和运营平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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