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创业资金奖补是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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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金奖补是激励创业富民的重要手段。《二十八条》政策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引导资金投放力度,在资金奖补上做到应给尽给,用好的政策给创业者发“红包”,来调动创业者积极性,全力帮扶创业者创成业、创大业。

加大创业资金奖补是重要手段

一是对市区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是对市区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正常经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人员,按照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是每年遴选认定一批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按每家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建设总额5%的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四是对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按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给予基地(园区)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五是在市区范围内,对进驻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初次创业人员,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摊位)租金和水电费补贴。

六是每年遴选扶持20个市场前景好和就业拉动力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向省推荐3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争取省级资助。

七是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正常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初创小企业,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结业学员,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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