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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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按《建宁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和《建宁县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三明市建设局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附件:

1、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通知》(苏建质〔XX〕56号)的通知。

2、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制订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苏建质〔XX〕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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