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金融工作计划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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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做好计划,让自己成为更有竞争力的人吧。什么样的计划才是好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金融工作计划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金融工作计划3篇

金融工作计划 篇1

20xx年,坚持以农村金融综合改革为中心,发展普惠金融为主线,以改革举措、政策落实为推动、以政银企合作机制为抓手,以直接融资为突破口,以防范风险为底线。继续深入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支付体系建设,构建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显著提升“三农”、小微企业XX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水平,力争20xx年贷款余额达100亿元。重点做好以下八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持续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布局,推动金融机构深耕基层向乡镇延伸;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农村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打通农村金融基础服务“最后一公里”, 整合拓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站居民电费、通讯缴费及社保缴费、领取等功能,打造农村金融超市,实现金融服务“村村通”。

二是进一步优化金融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流程再造,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小企业中心支农、支企作用,落实系统内二级分行信贷审批权限,对风险特征类似客户开展集中授信;加强我县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国有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建立银行、担保公司、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三是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选择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经营主体,开发应用“信贷+担保”、“信贷+保险”、“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贷款产品,大力创新符合“三农”、中小微企业实际的金融产品;组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大力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农房、宅基地等抵押贷款试点,进一步扩大抵质押物范围。

四是进一步加大农村经济金融平台建设。探索设立村级担保基金,探索创新金融扶贫产品,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筹建大别山农产品交易中心,试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用金融的手段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五是进一步完善和应用农村征信体系。对现有的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升级,简化项目,注重实用,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贷款发放,督促涉农商业银行积极应用征信成果,发放信用贷款。

六是进一步拓展农村保险服务覆盖面。农业保险方面,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将板栗、油茶、桑蚕、毛竹、中药材等特色农业纳入保险试点;开展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七是进一步健全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金融机构下沉网点的奖补,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类分行考核,重点考核新增存款投放当地、存贷比、户均投放量等指标;积极争取银监部门落实金寨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提高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限额,落实提高对金寨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提高XX县法人金融机构合意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投放等。

八是进一步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开展优秀金融生态县创建,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控,健全监测预警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维护银行债权;加强“二类”公司的监管,实施第三方审计;继续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金融工作计划 篇2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方式不断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从无到有,从限定在国家计划内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进行开始,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的多元开放的市场运作模式。每年都有数千亿的不良金融资产被打包出售,相应地有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了这一新兴行业“淘金”。由于贷款活动中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比较受银行青睐,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多地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在债务人、银行、资产包购买和处置人、不动产购买人之间,涉及多少道营业税,能否差额计税,如何进行扣除凭证管理,仁者见仁,各有各的理解。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债权人。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资产包出售过程中,是债权人的变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抵押关系是不变的。因此,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还是通过竞买取得债权(包括附带的抵押权、担保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与借贷合同分离。同时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发生抵押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必然与借贷关系的消灭和抵押关系的解除相一致。

3.分清物权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例如出租过程中所有人(出租人)出让使用权从而获得租金收入这样的收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社会分工一样,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而逐步扩大完善到了物权的范畴。若干个人可以在同一物品上各自拥有不同的物权,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了终极所有权的概念。营业税法规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限定为销售不动产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产权。这里的几个概念要做理论的分析很难说的清楚,但与抵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支付或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就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所作的相关安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一看有无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看有无交易的对价(即属于有偿或应被视同有偿);三看有无可能,有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营业税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中的不动产活动的基本结论是:

(一)从债务人(借款人)来说,毫无疑问,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不论是按照债权人意图出售给第三方,还是直接出让给债权人,都必须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来说,其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此,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购买不良金融资产包后进行转卖,或是拆包重新整理转卖的,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直接处置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应做具体分析:

1.对于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表述的情况,即取得债权的人与债务人达成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或是通过法院定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不论是否办理房产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债权人转让该不动产时,都应缴纳营业税。

2.对于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同意(委托)将不动产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或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属于债务人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通过购买金融资产包而成为债权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拍卖机构,都不构成销售不动产行为,不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

3.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或按照债权人的意图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采取催收方式收回债权,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与上述第2点属于同一性质。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1.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并不取得收入(收入直接到债权人那里去了)。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不动产是债务人购置所得时,购买价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对于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债权人来说,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时,当然属于销售购置不动产行为。其扣除的金额,可能的途径有四种,一是按照全部资产包成交价格占资产包原始价格的比例,乘不动产帐面价值得出的数字;二、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近年来不动产价格飞涨,按照评估价对纳税人最有利。三是购买金融资产包时资产清单上列名的帐面价值(原始价格);四、按照债务人所欠贷款本息计算。

对于第一种方式,按照比例法计算将使扣除金额大大缩水,增加税收负担,特别是资产包中能够有价值的主要就是抵押不动产,其他一些现金权益项目的价值形同虚设,因此,竞买人接收的是资产包的全部,实际上是购买资产包中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正是资产包的意义所在,虚虚实实鱼龙混杂,但看得见的干货以不动产为最,因此,其缩小其价值不符合实际。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计算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飞涨,按评估价必然增加扣除金额。按照资产包交易基础资料中的原始价值作为扣除金额,可以看作是按照历史客观成本扣除,所以笔者认为比较合适。最后,按照贷款本息总额进行扣除的方法,虽然与现行金融机构销售抵债不动产,以销售收入减去抵债本息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相一致,但贷款本息在资产包交易中已经完全被修改,竞买人考虑的是不动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帐面上欠债数,而且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水平等不确定性较大,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金融工作计划 篇3

工作思路与目标:

一、专业建设

1.数量建设。根据我院“十一五”规划目标,到20xx年,我院全脱产高职生要达到8000人,按照每个专业年招生40人,而且都是3年学制,至少要

有60-70个专业。目前我院只有31个专业,因此今后的4年内我们专业数量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各系必须下大力气开发新专业。我系两年内至少开

发一个专业,目前暂定为税务代理专业。

2.质量建设。专业质量建设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主要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建设:

(1工作计划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2工作计划素质教育体系建设;

(3工作计划理论教学体系建设。

二、课程建设

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的形成,主要渠道还是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实施。任何教育思想、教育方式和方法的改革,都要通过课程改革得以落实,因

此必须搞好课程改革工作。

三、产学研结合

产学研结合是我系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是难点工作,这是由我系的专业所对应的行业岗位特点决定的。但是,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因此,要克服困难,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走好产学研结合之路。

1.锻炼和充实师资队伍

2.丰富实践教学条件

3.创新培养模式——订单培养

4.推动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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