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托局与法国远东经济代表团签订中法易货合约的史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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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入管理委员会致行政院呈

中央信托局与法国远东经济代表团签订中法易货合约的史料论文

案查关于中法易货一案,所有本会与各有关机关洽办经过情形,业由本会于卅七年十月十二日以(三七)输推甲字第三六一五号呈请鉴核备查在案。嗣后准法国远东经济代表团团长穆克君()前来申请,将交易额增为美金壹百万元。为推广国际贸易计,经准予所请,并授权中央信托局与法方洽签合约。兹准该局卅八年二月三日总易(38)字第○七三五号代电开:输出入管理委员会公鉴:关于贵会授权本局办理对法易货一案,本局前与法方所拟易货草约业经洽准。贵会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输广(三七)甲易字第三七四○号函复同意照签在卷。兹已办妥签约手续,相应检附所签合约及换文各一份电请查照,并转呈行政院核备为荷。等由。附中法易货合约及换文各一份。准此。理合将该合约及换文译成华文随文呈请鉴核备查。

(一)按照合约第二款,关于华法两方购售货物选择之规定,华法两方同意售购货物计:上海或中国其他口岸装船总值美金一百万元绿茶(占全部百分之五十至六十)、苎麻、花生、五倍子、废丝及肠衣(占全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五十,惟废丝及肠衣两项不得超过总值百分之十)。

(二)按照合约第六款,关于购售货物之差额,于第四款所规定之期限届满时,任何一方未能交付之规定,兹经议定,为使此项差额减至最低起见,应照下列手续办理:在每批货物起运之前,法方应将准备起运货物之实际美金数额通知华方,同时华方应将等值货物予以交运,双方并应将此项货物尽先付轮装运,其所有运货单据,或装货单及所需款项之汇票,应由双方于指定之日分别送交在巴黎及上海之银行

(三)鉴于目前中国之局势,华方如认为必要,得将本合约第一款所指定之三种法国货物之价值分别予以更改,或俟洽经法方及输出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另购华方所需之其他法国货物,惟其交易最高总值应不予变更。

(四)缔约双方对于本合约第九款应特予注意,在该款内曾经规定:如中国现状使双方无法开始或继续执行本合约之规定时,任何一方得免除履行之责任,惟在签订本合约之后,双方所已签订之任何售购合同(如本合约第三款所规定者)之各条款,双方均应履行。

中法易货合约

中央信托局(下称华方)受输出入管理委员会之委托,与法国远东经济代表团(下称法方)受法国驻华大使馆之委托,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即公历一九四九年)一月廿八日订立易货合约,计备正本贰分[份]、副本六份,其条款如左:

(一)华方与法方分别同意购售最高总值美金陆拾万元之染料,最高总值美金贰拾伍万元之卷烟纸及最高总值美金拾伍万元之运货卡车轮胎。以上价格均以[已]包括货值保险费及装运上海或其他中国口岸之运费在内。

(二)法方与华方分别同意购售最高总值美金壹佰万元之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之物品,以上海或其他中国口岸之装船价格计算计开:1.茶;2.苎?;3.花生;4.五倍子;5.废丝及生丝;6.肠衣;7.桐油;8.猪鬃;9.喂马豆;10.羽毛;11.皮货;12.开斯米尔之羊毛所制之细长丝绒;13.丝羊毛。

(三)在货物由华方或法方起运之前,双方应商订购售合同,规定:(甲)拟运货物之品名;(乙)类别;(丙)数量;(丁)价格;(戊)交货日期;(己)起运口岸;(庚)在本合约未经规定之其他事项。

上项购售合同分别由中央信托局代表华方,及法国远东经济代表团以书面所指定之法国行商代表法方签订。

法方在每批货物起运之前,应将样品及品质证明书送交华方,经接受后,法方即应按照有关合同之规定予以装运。华方装运货物亦应同样办理。在法国货物运达上海或中国其他口岸之后,或中国货物由上海或中国其他口岸装运法国之前,华方及法方如认为必要,得指派代表将该项货物予以检查试验及化验,如其结果发现与彼此议定之样品或品质或一般标准不相符合时,买方得拒绝接受并由卖方另以其他符合标准之货物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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