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夫妻财产与债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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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姻家庭夫妻财产与债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子在婚后增值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据最高法的解释,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仍是婚前财产。双方结婚期间如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导致该房屋升值,那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将房屋变卖,获得的资金存入银行,那增值部分仍然是婚前财产。但将该资金理财或做生意,进行投资,则属于主动增值,算作共同财产。

转让所得的价款是否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此已经做了回答“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所以,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转让的',所得的收入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只能针对所转让股权增值的部分主张予以分割。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虽然从概念上明确了了认定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 ,区分寸却是很不好拿捏分寸的。

单就认定夫妻个人债务而言,同时符合认定《婚姻法》第19条三个条件的其实不多。在我接触的很多案件中,虽然夫妻一方去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夫妻婚后可能没有明确的约定AA制;或者即使约定了AA制却没有告知债权人;甚至即使有一部分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AA制的情况有所了解,却抱着 “多个人还钱总是好的”的心里,不愿意对明知的事实自认。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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