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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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幼儿园收费备案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收费备案申请书

幼儿园收费备案申请书1

天镇县发改委局:

本园拟于20xx年9月开园,本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园已取得县教育局的《办园许可证》,现申请核定幼儿园收费许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的名称:

第三小学附属幼儿园

本单位的地址:

天镇县第三小学院内。

二、办园宗旨:

我们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一切为了孩子的和谐发展”为办园宗旨,以“让每一个孩子快乐成长,让每一个教师享受成功,让每一个家长满意放心。”为办园理念,以创办优质幼儿教育为重点,把提高保教质量为突破口,将师德教育贯穿始终,努力形成活泼、求实、互助、奉献的园风和平等、支持、执着、善思的.教风。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施素质教育,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三、办园条件:

本园开设3个教学班,中班,大班。有活动室、厕所,人人有课桌凳、有活动场地等等。园内拥有多种儿童喜爱的玩具,每班配备电子琴、电视机、DVD等现代化教育设备。园内学习场所温馨、舒适,活动场地宽敞、透亮,是一所集绿化、美化、童趣化、教育化于一体的儿童乐园。

四、服务半径:

1公里

五、申请收费项目:

书本费:每生每学期85元;

保育费:每生每月100元。

以上申请如无不妥,请批复。

幼儿园收费备案申请书2

一、主要依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已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到市物价局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办学机构提交备案报告

办学机构按规定的价格备案格式(附后)提交书面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格式说明如下:

1、“备案事项”栏填“xx幼儿园收费标准”

2、“备案依据“栏填“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3、“备案内容”栏

首次申请备案的:详细填写收费项目、标准(如保教费、住宿费及代收代管费的收费标准);

调整标准备案的:详细填写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和拟调整的收费项目、标准。 上述所填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实事求是,收费标准不得随意上浮或下调;要求规范填写、字迹清晰(尽量使用电脑打印)。

(二)签署意见:备案报告由办学机构盖章后,送当地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助理所在办公室[一般设在财经(经贸)办]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申请:办学机构将《备案报告》及以下资料送市物价局。

1、办学机构相关情况(另纸说明):

首次申请备案的:详细说明办学性质、投入资金、教学场所面积、教学设备配置、师资、管理人员及班级设置、预算招收幼儿人数等。

调整标准备案的:详细说明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原因,如资金、教学、设施、设备、师资等与办学相关的'各项费用增减情况。

2、成本测算资料:幼儿园过去1年的培养成本以及调整后2年的收支预算(首次申请收费的提供未来2年的收支预算)(可参照《东莞市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表》的内容)。

3、合法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1份(新办的提供验资证明)。

(四)市物价局收到幼儿园收费备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将审查教育培养成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制发备案批复文件。

(五)办学机构申领(换领)《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1、办学机构接市物价局备案文件后,填写《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分别送当地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物价助理所在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市物价局。

2、由市物价局核准后按规定核(换)发《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提交时间:

首次申报的:须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

调整标准的:春季调整的,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调整的,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逾期的,不再受理调整收费标准备案。

(二)收费执行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四、暂缓受理的几种情况:

民办幼儿园要遵循《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我局将暂缓受理其调整收费的申请。

(一)办学机构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的;

(二)办学机构不配合或对相关问题解释不清的;

(三)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四)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五)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六)国家、省规定暂缓受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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