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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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免)税什么情况又退同时又免税?这是很多人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比较头疼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讲解一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1.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

2.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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