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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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接待制度有哪些规定?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法院信访接待制度》的文章,欢迎借鉴参考!

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篇一: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

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

(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答复信访者。

五、责任

(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

六、本规定自二0xx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篇二: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行为。信访参与人为信访人和接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有诉必理,有诉必立原则;

(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

(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照法律、政策受理投诉,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度,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主要由信访接待员负责协调通知,信访值班的院领导、各业务庭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负责人。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制度,具体办法按《院领导信访接待制度》执行。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信访接访人员工作职责:

(一)处理来信、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事件;

(四)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定对策及处置方案;

(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七)安排院领导接待事宜;

(八)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八条 本院在立案庭设信访工作小组,负责安排、落实、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上级法院、县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信访来信署名院领导为收件人的信件由监察室登记,其他信访来信由信访接待室负责信访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 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

(二) 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 直接办理。由信访接待室、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 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由相关业务庭接到转办方事项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调解信访接待室。

(五)复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后回复和上报。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执行局;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有关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有关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对一审审结未上诉、二审审结案件在六个月内的,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告知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单位处理;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劝导、制止;

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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