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版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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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声明1

本公司,(香港)电影有限公司关于电影剧本版权所属及出版问题声明如下:

(优选)版权的声明

系我司于19xx年投资并发行的`电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影片以及影片剧本的著作权归我司享有,受法律保护。

近日,有传言称有出版社计划出版电影剧本,在此我司特别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香港)电影有限公司

  x年4月12日

版权的声明2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声明如下:

广播电视台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xx广播电视台重要的版权资产。xx广播电视台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2.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xx广播电视台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广播电视台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xx广播电视台发出的'维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妥善解决侵权事宜。

5.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xx广播电视台,进行版权合作。

  xx广播电视台

  20xx年4月28日

版权的声明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声明如下:

1.广播电视台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广播电视台重要的版权资产。广播电视台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2.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广播电视台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4.广播电视台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广播电视台发出的维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妥善解决侵权事宜。

5.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广播电视台,进行版权合作。

  广播电视台

  x年4月28日

版权的声明4

本公司,xx(香港)电影有限公司关于《xxxxx》电影剧本版权所属及出版问题声明如下:

《xxxxx》系我司于19xx年投资并发行的电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影片以及影片剧本的著作权归我司享有,受法律保护。

近日,有传言称有出版社计划出版《xxxxx》电影剧本,在此我司特别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xx(香港)电影有限公司

  xxxx年4月12日

版权的'声明5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声明如下:

1.报业集团所属新闻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发布)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报业集团重要的版权资产。报业集团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2.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报业集团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4.报业集团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报业集团发出的维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5.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报业集团,进行版权合作。

  报业集团

  x年4月27日

版权的声明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声明如下:

报业集团所属新闻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发布)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xx报业集团重要的版权资产。xx报业集团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2.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xx报业集团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报业集团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xx报业集团发出的维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5.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xx报业集团,进行版权合作。

  xx报业集团

  20xx年4月27日

版权的声明7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按照陕西日报传媒集团《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的'精神,xx都市报社声明如下:

陕西日报传媒集团xx都市报社旗下媒体xx都市报、xx都市报网报、xx网、秦闻、秦人矩阵及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所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摄影摄像等各类新闻作品),属于xx都市报社重要的版权资产。xx都市报社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xx都市报社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在获得授权转载上述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xx都市报社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改编等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请任何实施前述侵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xx都市报社,协商进行版权合作。联系电话:029-8xx

  xx都市报社

  20xx年5月3日

版权的声明8

本公司在此声明,“xx”为歌手汪峰之作品版权所有公司,从即时起,任何个人及团体演唱由汪峰创作且本公司拥有词曲权利的音乐作品,均需向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如未获得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书面授权,在任何非公益、商业演出活动以及大型演出活动、电视晚会中演唱这些歌曲,本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xx”在此同时恳请相关部门发挥应有作用,提高业界和公众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对原创音乐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积极有效的维护。

  音乐版权有限公司

  x年2月11日

版权的声明9

传媒有限公司,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xx〕第561号)》项下影片《守护家园》(以下称:该影片)的出品方之一。根据本公司与该影片的其他出品方的拍摄合同(协议)约定,本公司确认:

本公司对该影片只享有署名权,有关该影片的其他所有著作权、经营权和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收益均归该影片的其他出品摄制方所有,与本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本声明书在中国北京签署

  传媒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版权的声明10

本公司在此声明,“xxxx”为歌手汪峰之作品版权所有公司,从即时起,任何个人及团体演唱由汪峰创作且本公司拥有词曲权利的'音乐作品,均需向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如未获得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书面授权,在任何非公益、商业演出活动以及大型演出活动、电视晚会中演唱这些歌曲,本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xxxx”在此同时恳请相关部门发挥应有作用,提高业界和公众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对原创音乐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积极有效的维护。

  xxxx音乐版权有限公司

  xxxx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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