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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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看到以下内容:

关于带薪年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 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 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 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 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以上 明“累计工作时间”,不管你之前在多少单位工作 过,把所有工作时间“累计”起 来,计算你可以休假多少天。

总结一下:在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12月, 有权休假,休多少天,按你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然后我把上内容转寄给了我们公司的人事,得到的答复如下:

向安局咨,回覆如下:

"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解 如下:

1.同老板不同工作地方,如:一工在莞立的`A企工作了7年,由於工作需要,到了在深圳立的A企工作了3年,,他的工作是 可以累10年的,算薪年休假是按10年算.

2.如:一工在A公司工作了7年,接著了;然後再重新A公司工作了3年.那,位工算薪年休假的候,只能按3年 算,以最後一次入始算。

有没有熟悉这方面的朋友,大家进来讨论一下,请问长安劳动局的回复是正确的吗?按照回复的内容变成了连续在一间公司任职满10年才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假哦,这和规定的上的累计有区别。我们公司内即出现了在不同公司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也出现了在同一间公司离职后再复职累计时间超过10年的。欢迎各位发表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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