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钩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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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货币性福利、因合并范围变动导致的减少等,都可能导致“应付职工薪酬”附注中的“本期减少数”不等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钩稽

其次,有些企业出于帐务核算的'习惯,会把应从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等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交税费或者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因此,如果到期末这些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的转帐已作帐务处理,但款项尚未实际支付时,也会导致“应付职工薪酬”附注中的“本期减少数”不等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由于新准则下,要求所有与职工相关的支出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若能够排除上述两项原因,应付职工薪酬的本期减少数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基本是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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