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被判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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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关乎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然而,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某锰业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时,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费,以致出现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万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由某锰业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补足责任。

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被判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2009年,吴某应聘到万山区一锰业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7月,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某锰业公司向吴某支付了医疗费、停工留薪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元,并支付给了吴某。

今年1月,吴某再次将某锰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理由是该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仅获赔20079元。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4226.28元×9个月)计算,共为38036.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遭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锰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吴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因此,应当按照吴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缴费工资支付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姚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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