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运用
历来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无非是通过以下方式来达成:
1、 在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尽量均衡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避免大起大落;
2、 改变工资薪金支付方式以降低纳税人名义工资薪金收入,从而降低计税基数,如:工资薪金劳务化,个人消费公司化等。
那么还有没有第三种方式呢,笔者的回答是:有。而且相比某些偏灰色的操作来说,第三种方式更为合法合规和合理,那就是利用现行年终奖的特殊计税方式来寻找节税空间。
一、 现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办法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9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 利用年终奖计税办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可能
从国税发[2005]9号文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五个方面的信息,这五个方面的信息让我们产生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的需求,同时也给我们创造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1、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 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都有也只有一次机会允许采用这种计征办法,但并没有具体限定在哪个月,因此何时采用这种计征办法纳税人有主动选择权,同时该通知也没有规定同一公司的员工必须选择同一时点统一进行计征,因此个税代扣代缴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有利于节税的计征时间。
3、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征办法导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出现两种临界点,一是税级的临界点,年终奖超过这一类临界点,则将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另一种临界点是实际到手年终奖临界点,这种临界点的出现意味着存在公司发放的年终奖提高了,但实际到手却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有了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的需求。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见下表,为简化起见,下表以及文中涉及的有关计算均以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酬所得不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为假设前提,同时不考虑公积金年金等纳税调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