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还能拿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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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先生为某公司服务两年,合同马上到期(不到一个月)。据传公司因对他的工作不满意,故可能提出不再续签合同。S先生问,他是否有权向公司索取年终奖?

合同到期还能拿年终奖吗?

这个问号的答案,想必也是在年底或其他时期与单位解除合同读者所关切的,因此,就这个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虽然由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但是其中也有一个合法与合理的界线。年终奖,顾名思义,是企业对在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职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责职,那么都应当得到应当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年终奖。如果辛苦工作了近一年职工,仅仅是因为正好合同结束,单位不给予年终奖,是没有道理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金发与不发、发多发少固然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和操作,但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应包括标准工资(如计时工资、结构工资等)、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如全勤奖、超额奖等)、津贴和补贴,因而年终奖还应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仍应受《劳动法》调整。因此不能把年终奖仅仅是看作企业单方面的行为,他也不许受国家与地区法律法规政策的制约。

在实践中,员工若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的是与企业签订一份周密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通常能够就有关工资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工资水平或标准达成一致。年终奖一项,企业可能会做很笼统的'规定或干脆不做规定,或者做口头约定,或者由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这时员工所要做的是尽量把约定作的越详细越好,越有可操作性越好,并力争将其落到纸上。这种约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因为一旦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这些都将是制胜法宝。关于这一点,似乎销售行业有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那就是销售人员与公司除去签订劳动合同外,还会签订诸如责任书或合同之类,就销售额、提成比例、提成方式、提成时间等作出约定,到时按章办事。

由于对S先生公司年终奖的分配制度不了解,所以只能提些参考意见。S先生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步骤:

1、如果S先生与公司的合同中有明确关于年终奖的约定,那么可以根据合同向单位要年终奖;

2、如果S先生能得到公司关于年终奖的规章制度,而且根据这些制度S先生应当得到年终奖的话,那么也可以要求拿S先生应当得到的年终奖。

上述两个办法的前提,都必须是“事前诸葛亮”。也就是说,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以及在假如公司工作时和工作中,你必须做一个有“心计”的人(这也是一些无赖的用人单位逼出来的,这些无赖的用人单位越来越有心计,越来越肆无忌惮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弱体的劳动者是“逼上梁山”),即要有意识地收集对你有用的证据。比如S先生如果有上述两个证据中的一个,几可以理直气壮向单位要年终奖。相反如果S先生没有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您凭什么向公司要年终奖呢?如果S显示现在手中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应当拿到年终奖,那么他应当充分利用合同结束前的一个月,调动一切关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想方设法拿到公司关于年终奖分配的规章制度,分析一下自己是否应当得到年终奖。

如果S先生有充分证据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S先生应当得到年终奖,而单位拒绝,S先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他们对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请他们追回S先生应当得到的年终奖。S先生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他们作出裁决。如果是申请仲裁,S先生应当注意,在S先生与公司产生纠纷起的60天没必须提出申请,否则会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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