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企业机械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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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等内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设备、劳动为其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有时,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揽人负责部分辅助材料。外协企业机械加工合同,我们来看看。

外协企业机械加工合同
  篇一:外协企业机械加工合同

甲:设备有限企业 合同号:20**-6-27

乙: 常州市华夏机械加工厂 单号:20**-6-27

  一、甲:因为生产需要订购 以下配件材料经过乙:承接达成以下协议:

乙:收到(甲) 资料(包括图纸)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要报价并复回货期。

  二、生产技术要求:所有零件要按照图纸要求进行生产加工。

如果加工数量很多,请先试做一组,(材料及加工费用由乙承担)。

  三、交货规定:

1、所有零件必须按甲要求时间内送到甲工厂。

2、超过合同期3天之内未送到货扣5%货款。

3、超过合同期3天以上6天之内未送到货扣15%货款。

4、超过合同期7天以上货物未送到货扣30%货款,并支付因超期送货导致

甲生产拖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送货时 乙必须将图纸一同送回甲,如果缺少一张图纸扣50元。

6、送货时必须在送货单上注明:甲(单号)和材料名称,如果对不上甲

方订购单:一律不付款。

  四、验收标准:(以图纸为最终验收标准)。

  五、收货规定:

1、所有零件货物经由甲质检人员统一验收入库,全部合格者收货,如果出现

有次品且由甲自行返工处理扣10%货款。

2、如果退回返工处理必须在3天内送回甲,超期者按交货规定扣罚货款。

  六、付款方式:现金预支付(500元订金),其它每月月底进行结算一次。

以上协议在双方同意下签订,如有违约按合同处理。

单号:20**-6-27 ***

甲:玻璃设备有限企业 乙:常州市华夏机械加工厂

经 手 人: 经 手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年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篇二:外协企业机械加工合同

甲:

乙:

第一条 总则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生产,乙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委托加工订单

一、在每次生产前,甲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条 项目约定

一、甲委托乙加工生产之产品为出口液压件等系列产品,乙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和甲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加工。

二、甲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图纸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等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对乙技术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甲委托乙加工的产品最终以甲的量具和其它检测设备经甲技术人员检测的数据为检验标准来确定乙所加工的产品是否合格。

四、乙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产品与乙的关联,保护甲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五、乙所加工生产甲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所有,乙有保密义务,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

六、乙加工所需要的车床、量具、刀具、夹具、检验设备等其他设备均有乙自己购置,如需甲代制作、代购,乙需按照甲合理提出的价格等金额的支付。甲目前提供的车床从11月1日起终止。乙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有甲提供,乙加工后的副产物(铁屑、铝屑等)由乙作为乙成本计入利润进行核算。

七、因产品检测程序复杂,若乙没有条件提供检测,可协商让甲提供设备和场地。乙只安排员工到甲提供的场地进行检测或进行培训、指导。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一、乙所交付的加工好的产品,按甲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参见第四条之第三项)。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有权要求乙返修,到符合甲验收标准为止。

二、对于报废的产品数量每批、每种不同规格按报废率进行核算,超出的产品超出部分按甲规定的相应单价照价进行赔偿,未超出的无须赔偿。每批、每种不同规格的产品,数量小于或等于2000件的,报废率为3‰,数量大于2000件的,报废率为2‰其它特殊加工产品,报废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三、若产品不良属于甲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于甲设计原因,或提供资料有误,则由甲支付返修费用,或由甲自行返修。来料不良以一对一兑换。

第六条 订货与供货

一、交货期:

乙收到甲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原材料后,乙应及时安排生产,确保按甲要求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

二、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供货。

三、乙对甲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观、变形的检查,不作其它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

四、乙应妥善保管甲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丢失的,应当支付相应损失。

第七条 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按一下方式进行结算 :

其它特殊产品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二、付款方式:每月30号结算本月应付金额。每月10号发放前第三个月工资。

若出现延误,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第八条劳动保护

一,乙员工的各项事宜由乙安排。

二,乙在雇佣员工生产甲委托加工的产品时,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工商事故或其它纠纷均由乙负责,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仲裁原则

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期

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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