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锦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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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锦集九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一、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

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快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现有可能拒签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满一个月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对于这些没有诚信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般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来说立即终止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会损失一些招聘成本,但是可以减少支付双倍工资及经补偿金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更多损失。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1、 年 月 日,你与本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

2、 在你入职之初以及任职期间,公司已经向你公示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你有义务并已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解除事由: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为如下情形之一:

□ 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

□ 存在欺骗行为,未向公司如实陈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对第三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等;

□ 存在欺骗行为,未如实向公司陈述个人学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 未按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

□ 试用期内连续或者累计请假超过 个工作日(含)的;

□ 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 出现其他情形,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的决定:

自 年月日起,公司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离职提示:

1、 请你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宿舍搬离、公司物品、劳动报酬、财务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等。

2、 你应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你本人承担。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你无权再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实施任何行为。否则,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 请注意,公司规章制度及/或与你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并不因本决定而失效,如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商誉的义务等。因此,你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年 月 日

说明:1、本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无效。

送达记录:

送达人(签字): 受送人(签字):

送达时间: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1 、三种情形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完全不同的新规定:当有三种情形出现,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或续订合同,或是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或续订合同劳动者同意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这些情形出现,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形一:连续工作已满十年

这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满十年是指从用工之日起到订立或续订合同时止已经满十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期限都没关系。这十年中,从前到后劳动者可能签订多个劳动合同,每个劳动合同的期限都不同,或是从来就没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属于这种情形。同时,这十年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得有间断。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开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两年,又回到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十年,但不是连续的,就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形。

情形二:同时符合“双十”条件

这种情形是指: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也就是说,对于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言,劳动者只有同时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两个条件,才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情形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这种情形是指:双方当事人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那几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很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第二个固定期限的合同期满时,劳动者都有权利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规定:不签订合同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做了规定,包括要求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不签订的,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一年不签订的,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根据这些规定,只要用工超过一个月,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还没订立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二倍工资,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对试用期作出一些新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劳动者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细化了对试用期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四是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是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享有全部劳动权利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在权利方面受到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也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尤其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同样要给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不用赔偿),否则造成损失的就要进行赔偿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还没有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个公司如果知道你和该公司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还同你签合同,那么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如果私自离职,那么劳动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在试用期内,单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不是依法解除,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试用期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知识延伸: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我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难看出,最长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其实都不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的,关于试用期期间的待遇和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7

适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劳动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文内容我们知道,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单位不与你签劳动合同,且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您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如果您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时,建议您咨询网站的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8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不悖向,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而无一益。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再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背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9

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但就是围绕这一看似简单的争议,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补充或变更、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何种情形下劳动关系不可恢复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约定张铮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请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奖励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基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重失职,缺乏基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直接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张铮主张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情况的主张提供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铮在20xx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报酬,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

【仲裁最终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奖励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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