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奇怪的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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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4月1日签了3年的固定劳动合同,在没有犯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本岗位的4名操作工在14年26日被公司要求到另一属本集团的工厂报到,14年3 月29日前不去报到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奇怪的是这要去报到的工厂不属签合同的公司管辖,只是与本公司同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更奇怪的是这4名操作工的工作岗位公司要再聘请4名临时工顶替,一脚把4名合同工踢走,又招4名临时工顶上,让这4名年过40的合同工去干20多的.男人都难以胜任的高强度的体力活,这是何意?一方面未有提前30天书面及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又没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请行家解答一下,很急,这两天就要跟公司谈判了,不胜感激!

一个很奇怪的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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