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可否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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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可否跨年度?

问:我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样一个条款不知如何理解。该合同第6条第2款第4项中约定: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达5天或者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10天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这句话中的一个年以内是否可以跨年度?现在就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情况,该员工是2007年10月份入职的,在2007年的10月份无故旷工2天,11月份又无故旷工4天,2008年1月旷工1天,2008年5月旷工2天,2008年6月旷工3天。我公司认为,该员工在入职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经累计旷工12天,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员工认为,劳动合同讲的一年内是分年度计算的一年以内,2007年度他只旷工6天,2008年度他只旷工6天,均不够10天,因此,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所讲的一年内应当作何理解,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回复:劳动法律法规并无这方面的明文规定,这里的“一年以内”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在一个“自然年”或者“公历年”以内,也可以理解为是在连续的365天之内。在存在有两种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作不利于用人单位或者格式合同文本提供方的理解。因此,你咨询的情况,如果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则应当作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一年内应当理解为一个自然年或者公历年之内,不能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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