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文本理解的哲学诠释学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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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代哲学诠释学中关于文本理解与解释的理论为跨文化文本理解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哲学反思的空间。从跨文化文本理解的历史性、理解者与原文本作者视域融合的不可或缺性,以及跨文化理解中理解者偏见的合法性等三方面展开研究,可以为跨文化文本理解的研究寻求一种哲学诠释学视域,从而使跨文化文本的解读从以往的表面化范式中得到理论升迁,进入跨文化理解的一种新的视界。

跨文化文本理解的哲学诠释学视域论文

[关键词]理解;跨文化文本;效果历史;视域;偏见

在当今后现代多元文化背景下,进行有效的跨文化理解与交流已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目前,国内外在研究跨文化文本的理解方面较为集中的两个领域是跨文化交际学和以跨文化理解、解释为基础的翻译学。如果我们冷静地对以往的研究做一反思,便不难看出,跨文化文本的理解与解释方面的探讨,其范围主要局限在对不同文化群体在各自语言中所携载的、在跨文化交际中所显露的静态的文化异同点上,其运作方式也主要停留在跨文化理解者对原语言和原文化的表层的知性操作上。而对跨文化文本的理解与解释这一基本阶段所牵涉到的基础理论问题,比如理解何以可能、如何展开等,没有给予充分重视,缺少系统的理论支撑。本文以当代哲学诠释学中关于理解与解释的理论为参照,从理解的历史性,原作者与理解者视域融合的必要性,以及理解者带有偏见的合法性等三方面,对跨文化文本的解读过程予以理论展开,同时对理解过程中的原作者、原文本、理解者等诸因素及其关系进行哲学反思。试图为跨文化文本理解的基本前提寻求一种哲学诠释学的根基,以使跨文化文本的解读取得一种深层的理论框架。这一探讨不仅对在跨文化交际中寻求一种理解的深层视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目前举步维艰的译学理论建设亦会有所禅益。

一、跨文化文本与解释学

释义学家、结构语言学家以及后结构主义者习惯于在广义上用文本的概念意指任何被解释或分析的对象,比如一首诗、一幅图、一部文学作品乃至全部历史和文化传统。为便于讨论,本文采用的是文本的一般概念,即把文本看作语句或语句结合体,进而将跨文化文本的概念范围界定为:承载异文化的、从一个语句到整本书的任何语句结合体。当代哲学诠释学正是围绕着对文本的理解而建立起来的一门学问。“诠释学”一词来自希腊文Hermenia,作为宙斯的信使,他负责把上帝的指令翻译成人间的语言。他的解释显然是以他的理解为基础,因此,诠释学从一开始就与理解和解释息息相关。经历了圣经注释学、罗马法律诠释理论、一般文学批评理论和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等几个主要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存在三种主要的诠释学理论模式: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贝蒂为代表的浪漫主义传统的诠释学;以布尔特曼和早期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诠释学;和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1](P7)虽然每种诠释理论模式都是以文本的解释和理解作为出发点,但以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影响最大。在其导师海德格尔的生存论诠释学的基础上,伽氏运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试图在人类经验所及并且可以追问其合法性的一切地方,去探寻那种不能用科学方法论手段加以证实的对真理的经验。伽氏诠释学的基本观点主要是针对同一语言、文化背景下的作者、文本和理解者之间的关系来展开的,几乎完全抛开了异文化文本这一范畴。但是他从语言、文本等方面一再阐发的理解、解释等概念,特别是在其著作《真理与方法》的第三部分中多处引证的有关翻译中理解的问题,为我们研究跨文化文本的解读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借鉴。伽氏认为,“所有翻译者都是解释者。外语的翻译情况只是表示一种更为严重的诠释学困难,既面对陌生性又要克服这种陌生性。所谓陌生性其实在相同的、明确规定的意义上就是传统诠释学必须处理的‘对象’。翻译者的再创造任务同一切文本所提出的一般诠释学任务并不是在质上有什么区别,而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2](P494)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解读──理解、解释、译解──跨文化文本的过程,仍然是哲学诠释学意义上的对文本理解的拓展过程。不同的是,在跨文化文本的理解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面对异文化因素带给理解者的种种复杂情况。这也就意味着哲学诠释学的合理的理论内核──从理解的历史性,理解者与原文作者的视域融合,以及理解中带有偏见的合法性,可以引发对跨文化文本理解从整体上进行深刻的理论反思。在反思的基础上,对跨文化理解过程中的诸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澄清、梳理,重新审视跨文化文本理解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二、跨文化文本理解中的效果历史意识

解读跨文化文本,首先面对的是原作者、原文本与跨文化理解者的跨越语言、文化甚至历史的关系问题。跨文化理解一旦发生,这种关系便不可避免地自然显现出来。在传统的跨文化理解、译解中,我们一直设法清除理解者和原文本之间存在着的语言、文化、历史间距,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主观成见和误解。然而,伽达默尔在论述其诠释学中的一个最基本概念—─效果历史时指出:“一个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不是一个对象,而是彼此两个方面形成的一个统一体,一种在其中存在着历史现实和历史理解的现实这两方面的关系。一种合适的解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内表明历史的'效果性。”[3](P284)这意味着历史是通过制约我们的历史理解力而产生效果的。任何理解都处于历史的形势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因此,理解不是一个纯粹的主体的行为,而是效果历史的一个方面。根本不存在纯“客观的”、无任何特殊视角的理解。历史限制了我们的知识,但也通过决定我们能理解什么而帮助了我们的理解的开展。如果以哲学诠释学中的效果历史意识作为判据,那么在跨文化文本理解中所谓的通过摆脱原文本文化传统的束缚,消除对文化差异的偏见,最终返回到原文本、作者的原义的追求,实际上是通过抹杀跨文化理解者的自我而达到所谓的客观的理解。而这种没有历史性的自我实质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任何理解者和原作者都以自己的一定生存方式处于历史之中。真正理解不是去克服历史性,而是正确地评论和适应历史性。因为没有过去,现在的视域根本不能形成。由此可见,跨文化理解中的理解者和原文本及其作者都应该被看作是历史的存在。文本是开放性的,其意义永远不可穷尽,因为文本的意义是和理解者一起处于不断运动生成的过程中。同时,跨文化理解者也绝非是在头脑一片空白的状态下去达成对原文本的理解,而是在自身带有的本文化的背景下进入到原文本文化的意义域之中的,有其自身无法摆脱的内嵌于本文化历史性之中的诸多相关的前理解因素在起作用。这样,从效果历史意识的角度来看,跨文化理解者与原文本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带着自身历史性的语言、文化等前理解背景因素去跨跃到原文本自身所展示出的异语言、文化之中,求同存异地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与原文本作者的动态的视域融合。并在不断展开与升迁的理解能力范围中与原文本的意义域保持一种动态的历史对应。

三、跨文化文本理解中的视域融合

“视域”一词在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现象学和诠释学家那里被赋予了特殊的哲学意义,是指一个人在其中进行领会或理解的构架或视野。哲学诠释学认为,每个人作为一个历史的存在者都处于某种传统和文化之中,并因此而居于某个视域之中。我们在视域中生活和理解,不存在与人的特殊视域无关的理解。一个文本的意义是在某个视域中被确定的。在解释文本时,这个文本的视域和解释者当前的视域之间存在一种张力。要获得对于历史的理解,理解者必须尽力得到一个历史的视域,并且通过历史存在者本身和过去传统的视域来进行解释,而不能只通过这个人的当代尺度和偏见来进行解释。[3](P447)但同时也不可能完全清除理解者自己的标准和偏见。我们应该意识到双方视域的特殊性,并通过建立一个将其结合的关系而克服这些特殊性。任何真实的理解都涉及这样一种视域的融合,在其过程中传统获得新的生命,我们自己的偏见受到挑战。视域现象是解释学循环的基础,即将理解描述为传统的运动和解释者的运动的相互作用。根据当代解释学确立的关于文本理解中的视域和视域融合理论,我们可以看到,在跨文化文本理解中,传统上要求理解者所遵循的理解之路是没有理论根据的。让理解者抛弃自身的语言、文化、历史等所谓的干扰因素,去充分发挥自身的跨文化移情意识的作用,把自己完全置身于生活在异文化背景下原作者在文本中展现出的视域──这违背了理解的自身逻辑,更忽略了跨文化理解者自身必然具有的生存视域。跨文化理解者对原文本的解读,乃是在生存论意义上的跨文化展开。理解的基础并非在于将自身完完全全置于原文本的思想之中,或是纯粹参与到原作者的内心活动之中,去设身处地地领会他人的生命体验。如果我们把跨文化文本的理解看成是一场谈话,那么,交谈的一方面应该是理解者与原文本的交谈,另一方面(也是必然出现的一方面)则是理解者同自己的谈话。在两方面合而为一的统一体中,跨文化文本理解的真实过程才能得以实现,理解者才能将自己的前理解背景因素──不管是来自于自身语言文化,还是在以往解读跨文化文本经验中积累起来的关于原文本语言的文化──与原文本中所展示的原作者的视域融合起来。因为有了理解者视域的融入,我们对跨文化文本的理解程度也就必然有了历史的宽容,因而也就可以把对跨文化文本的每一次解读都看成是一个无穷无尽的意义生成过程。虽然在表面上看,原文本文字所记录的意义可以用目的语言复述出来,但这绝非简单意义上的重复,而是参与进了一种理解者当前的视域和视域中必然抱有的前见与前把握。这在哲学解释学意义上是合理的偏见,它构成了跨文化文本理解中的一种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条件。

四、跨文化文本理解中的合理偏见因被视为妨碍了理性和哲学对真理的追求,偏见在传统的理性哲学中一直遭到人们的拒斥。

在传统的跨文化理解研究中,不管是跨文化交际学还是翻译学,都设法排除理解者可能抱有的对异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的偏见,以达成所谓真正的对跨文化文本的理解。然而,在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中,偏见不但被恢复了名誉,而且被看作是我们理解中一个必要因素,这种看法基于海德格尔关于理解或领会的前结构的观点。认为所有的理解都涉及意义的投射或筹划,是从一个人自己所处的视域中获得的。由于这种理解的前结构就是偏见,理解或领会不可避免地植根于偏见,并不存在能让我们得到一个文本的“真实”意义的中立视角。[3](P796-797)按照这一思路拓展开来,跨文化理解者对原文本的理解和解释并非是纯主观的,他所带有的偏见并不就是主观意见,也不是个人癖好;相反,它是传统的一部分,在他所属于的历史传统中发展而来。是被历史和文化决定的视域,是效果历史的显现。由此看来,这种偏见是合理合法的,不但不构成跨文化文本理解的障碍或局限,而且,它引导着理解者朝向正确解读原文本意义的方向,因而是使跨文化文本理解成为可能的基础。如果更深入地追究跨文化文本理解中偏见的合法性的前提,那么,理解者在自身的生存经验中得来的思维固有的能动性就是跨文化理解得以可能的主体方面的最终根据。换言之,跨文化文本理解者的能动性实现的诸多环节就是有意识或上意识的主体偏见的突显,它作为理解中理性化和逻辑化的形式而发生作用,并成为对跨文化理解前提追究、反思和批判的核心基础。如何在理解中使理解者的前见与跨文化文本对象达到同一或和解,便构成了跨文化理解的一个深层的本体论根据。当代哲学诠释学关于文本理解、解释的理论,使得跨文化文本理解的研究取得了一个反思的理论平台。我们试图以跨文化理解的历史性、理解者与原作者视域融合的不可或缺性以及理解中偏见的合法性作为依据,说明跨文化文本理解是一个包括原作者和理解者,原文化和本文化等理解以及前理解因素在内的互动过程。从而使跨文化理解者得以摆脱以往的、视文本解读为一般操作方法的局限性,获得跨文化理解的一种新视界。

参考文献:

[1]李红 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融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 真理与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3][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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