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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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该如何解读,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尚存在未完成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再让劳动者工作一个月,那如果劳动者手头已经没有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呢,是否可以让其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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