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的行政16、15级副县级干部应享受正县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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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的行政16、15级副县级干部应享受正县级待遇

对中组部(1982)13号文件的理解

作者:吴绵华

正在享受副县级待遇的行政16、15级离休老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正县级待遇。中组部(1982)13号文件规定:(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文件规定:可享受处(县)级待遇。“处(县)级” ,这里未分正副级,处(县)级应含正副级。文中己明确,处(县)级行政级别是指十八级以上,就是由十八、十七、十六、十五级的4个级别组成。在确定待遇上应依据行政级别分为正、副级,不加区别、不分行政级别高低,一律按副县级待遇是不合理的,是违背文件规定的,没有区别就有政策。对未担任过正县级职务的'十六、十五级离休老干部,按政策应该提高待遇,享受正县级待遇。正确的做法应是:十八、十七级一般可享受副县级待遇,十六、十五级一般可享受正县级待遇。

这个文件是保证老干部离休后能够享受合理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规范性文件,是提高老干部待遇的指导性文件。文件规定得很明确,文字简练、条理清晰。可是在执行过程中现许多的不同解释或错误地理解,使得那些在离休时按职务确定享受副县级待遇的十六、十五级老干部,未能得到提高待遇,未能享受正县级待遇。致使那些对未担任过正县级职务的十六、十五级老干部在待遇政策上迟迟得不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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