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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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数额有何限制?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於以上条例,小弟想请问...
譬如:公司某干部造成公司损失一万元。
1.如依上述条例是否可每月扣除2000,连扣5个月?
2.如果说以第一个问题可从3月份扣到8月份,哪如这5个月中的4月份他又再度造成公司损失,哪这4月份再次损失的部分是可以在4月当月扣除?还是又得依不得超过薪资之20%一直延到9月份才可扣除?
请对劳动法有相当认识者或有关连者给予小弟回答,感激不尽。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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