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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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承揽合同,希望大家喜欢!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环球网校提供承揽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 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着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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