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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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问:

去年年底,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自2002年11月1日2004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今年3月底,离转正还差一个月,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已被解聘,我很服气,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对吗?

读者:大勇

答: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是因为:

依据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你与公司签订的一年半的劳动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你现在已经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该公司的行为,属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本人,并同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你可以与公司进一步协商,也可以在法定时效内,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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