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和实践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权思路的粗浅看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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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将难以实现。农民工问题是一个牵涉5亿以上人口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女性农民工占农民工三成左右,在餐饮服务行业约占39.3%,相对男性而言,她们更容易受到伤害,她们的维权成本更高。女性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无疑是最迫切需要规范和恢复平衡的社会关系。解决好了女性农民工问题,同样就解决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本文试从当前女性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突出问题,来分析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同程度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并对如何创新和实践维权思路提出粗浅的看法。

创新和实践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权思路的粗浅看法范文

一、目前女性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突出问题

来自《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包括女性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拿着最低的工资。女性农民工权益受侵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分配制度扭曲,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害。一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劳动力市场已呈现供过于求的趋势,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有的劳动合同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劳动合同法定约束力失效,一旦发生劳务、劳资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克扣和拖欠报酬问题依然存在。据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大多数从事第三产业,月收入300元至500元的占39%,一些企业为追求成本的最小化,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的实行口头协议工资,工资发多发少,全凭企业主的意愿。拿不到加班费和工资常被拖欠的现象依然严重,据劳动保障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70%。

(二)劳动保护不健全,健康和人身安全权利受到损害。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领不到工资。劳动者对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稍有异议,企业主就以不愿干为由或进行变相要挟,迫使劳动者不得不以牺牲人身权和健康权来作出让步。

(三)社会保障制度缺失,许多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各种保险。这个问题突出反映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不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参保对象上实行双重标准,城市职工和外来务工者同工不同权,前者参保后者不参保。有七成以上的女性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已经摆在社会面前,养老问题先暂且不谈,当她们出现失业、疾病、工伤后怎么办?在一些特定行业的女性农民工靠吃“青春饭”、“少女饭”,一旦成家、怀孕、生子,或是年纪稍大,便卷铺盖走人,使她们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

(四)生活质量差。受工资收入低限制,大部分女性农民工的月消费几乎全部用于住宿和食品消费。生病时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尴尬,住的是工棚或集体宿舍。有资料表明,女性农民工已成为城市高死亡率、高发病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不足的弱势群体,将成为传染病、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多数人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原因是培训费用太高。

(五)政治权利和社会权益得不到重视。女性农民工流动性大,而且常年在外,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往往难以实现。调查发现,有80%以上的女性农民工外出后没有回去参加过村民选举。这样,既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也使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利处于虚置状态。90%的女性农民工从未参加过社区的任何活动,2/3以上的人认为所在社区不能为自己提供便利与服务,社会对女性农民工的排斥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构成对女性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主客观的'原因。客观上有三点:一是代言人缺位。在多数非公企业未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企业,其作用发挥也不到位。二是身份及其权利不明确。农民工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处于社会边缘,直到2月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其身份才有了明确的说法,因此,使她们面临着子女就学无助、进城落户无门、职业培训无缘、社会保障无份等权益缺失问题。三是现行法规缺失。目前,国内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法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法规自1988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至今已18年,其覆盖的对象主要限于城市女性劳动者,对女性农民工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主观上表现在,女性农民工文化偏低,技能单一,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不强,缺乏法律知识,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态度消极麻木地对待侵权行为。

三、不断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途径

维护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仅靠工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很难真正实现,需要将全社会的力量都动员起来,走社会化维权之路。这就必须从女性农民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大胆创新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机制、体制、手段和载体。

——创新维权机制,稳定劳动关系。一是加大源头维护力度。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从法律层面把女性农民工纳入保护对象,杜绝她们在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从签订合同、违约责任及合同执行等各个方面加强对包括女性农民工在内的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二是完善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建立以政府劳动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参加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企业执法情况,重点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逐步建立健全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形成网络和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12351维权热线等方式,加大对企业侵权行为的监督力度。

——创新维权体制,协调劳动关系。为了确保维权机制的有效运行,应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协调、三方协商、社会协同的领导体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首先,采取建立社区、行业联合工会或企业独立建会等,将广大女性农民工最大限度地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其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主动搞好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再次,女职工干部在企业要担负起集劳动法律“宣传员”与“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与劳动关系“信息员”于一身的维权职责,成为维权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第一监督人。

——构建维权载体,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从女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喊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选定维权载体。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关口前移,继续深化送温暖工程,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在社区深入开展“建家园、聚人心、促和谐”活动,举办以法律知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讲座,引导女性农民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进取,发奋图强,培养对城市的归属感,培育原市民与女性农民工的现代市民意识,让她们认识到自己是城市的主人,树立起文明、开放、兼容的新观念,创造平等融洽和谐的社会氛围;在企业开展“安康杯”竞赛,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企业开展“巾帼建功”活动,为广大女性农民工岗位建功、岗位成才搭建广阔舞台、提供有效平台,逐步让大多数企业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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