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口头通知离职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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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姐2004年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到北京某商贸公司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方小姐升任商贸公司旗下一家免税店的店长。2009年,由于各店面屡屡出现员工私卖赠品的情况,商贸公司下发了一份文件,规定对私卖赠品的员工,一律辞退。2009年5月,公司以方小姐私卖价值三百元的赠品为由,通知方小姐停薪待岗。一个月以后,方小姐接到了人力主管的电话,被告知已被辞退。而根据方小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如果方小姐被用工单位辞退,则劳务派遣合同也随之终止。实际上,三百元的赠品是方小姐用来补店里的丢失。

方小姐委屈之下,将劳务派遣公司于商贸公司起诉至北京市XX区劳动仲裁。后因超期审理,本案又起诉至XX区法院,我所刘波律师作为方小姐代理人,参与了法院审理。庭审中,商贸公司拿出09年下发的.关于员工私卖赠品一律辞退通知。但随即刘波律师即发现,这份通知虽有方小姐的签名,在文件正文页还有很大空白的情况下,却签在了背面。所以否认这份文件方小姐阅后所签。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以书面通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

相关法条: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口头通知离职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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