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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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徐小姐于2005年10月在某私营企业找到一份工作,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做了2个月,老板以完不成定额指标为由将其辞退徐小姐表示异议,老板说试用期内,想叫你走人,就可以走人徐小姐提出:老板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员工吗?是否可以要求老板给予经济补偿呢?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要注意什么?

答: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还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宝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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