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故辞退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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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疑问:

试用期被无故辞退怎样维权?

翻阅报纸时看到一家公司在聘“高级物业顾问”,要求如下:大学毕业、无需工作经验、一经录用待遇从优。我去应聘时,经理告诉我,公司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薪资是1200元,如果三个月后转正则增加到每月2000元,每成交一比交易提成作为奖金,三个月试用期间内无提成;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扫楼”,为公司找房源、了解各区二手房的价格等。

在这三个月里,我很努力,对自己的成绩也很自信,可到三个月后交成绩的那天,一堆人都拿着自己的报告走进办公室,可一个个灰头土脸地出来,想也知道没通过试用期。我拿着辛苦做出来的报告,胸有成竹地走进经理办公室,经理边看边不停地点头,数分钟后他抬起头告诉我:“很抱歉,你没有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请你明天不用继续上班了。”经理的话如晴天霹雳,难道我三个月的努力只换来这么一句话?

我冷静地说:“请给我一个理由。”

“我觉得你不适合做这份工作,这就是理由。”

这也能算理由?但是上面说话作为员工的我又能奈他何?我拿起自己的文件夹走到办公桌前想拿回自己做的报告,可经理告诉我那是我在他们公司工作期间做的成绩,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拿走。顿时我明白自己的角色,我们只是他们公司的廉价劳动力。

我花了那么多心思,实在不甘心就这样被无故辞退,请问:我能通过什么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法律顾问的解答:

你好!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屡见不鲜。一些公司通过所谓“试用期”的说法,把新招聘的员工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令人深恶痛绝。

在你的表达中,有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可能会影响到我的判断。即:这家公司是在哪个城市?不同城市会有不同的规定。

假设这家公司在上海,从你讲述的.情况来看,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1、公司没有和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三个月试用期的约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法规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单位利用试用期的规定频繁地在同一岗位上更换劳动者,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公司没有和你约定劳动合同期,那么,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三个月试用期的约定自然就是无效的。

3、公司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在法律术语上,我们把这种关系称为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如上所述,公司的很多做法都是明显违法的。你可以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说明的是,即使公司与员工之间有效的约定了试用期,也不是说公司就可以随心所欲的解雇员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即使就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须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换句话说,公司首先得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如果没有明文制定录用条件,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试用期解雇员工”的问题了。其次,即使规定了录用条件,公司还得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因此,试用期就可以随心所欲解雇员工,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解。

在此,谨以此文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公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把员工当作“廉价劳动力”,贪图小利而恶意违法。否则,您损失的就不只是经济上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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